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409-1)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409-1)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1 | 屈超彪 | 自然人 | 渝万州农(动防)罚〔2024〕21号 | 2024年2月16日和3月12日,屈超彪用自己的车辆渝AB193G从重庆市梁平县高速路口启运,分别出售给重庆市万州区龙驹镇蒲自忠养鸡场2批鸡苗,共13100只,2批鸡苗总货值为37100元。屈超彪无法提供这2批鸡苗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输鸡苗的车辆渝AB193G不是备案车辆。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罚款 | 罚款一万四千八百一十元 | 2024/09/04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已按信息公开要求在信用中国(重庆)网站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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