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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408-7)

日期:2024-09-02 来源:万州区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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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408-7)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1 谭真均 自然人 渝万州农(动防)罚〔2024〕39号 当事人于2024年6月3日收购了一车生猪(共11头)运到蓝希络公司待宰,静养在19号待宰圈舍内。其中有1头无畜禽标识的生猪确系其本人所有,此1头无畜禽标识的生猪是谭真均于6月3日从万州区走马镇熊家村仓坝收购的,有检疫证明(检疫证明编号508025695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罚款 罚款一千二百元 2024/08/28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 谭永俊 自然人 渝万州农(动防)罚〔2024〕40号 当事人于2024年6月3日收购了一车生猪(共38头)运到蓝希络公司待宰,静养在猪圈一层通道处待宰圈舍内。其中有3头无畜禽标识的生猪确系其本人所有,此3头无畜禽标识的生猪是谭永俊于6月3日从云阳县宝坪镇永高村7组收购的,有检疫证明(检疫证明编号508025641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罚款 罚款一千二百元 2024/08/28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3 付忠斌 自然人 渝万州农(动防)罚〔2024〕41号 当事人于2024年6月3日收购了一车生猪(共74头)运到蓝希络公司待宰,静养在23、24号待宰圈舍内。其中24号待宰圈舍内有3头无畜禽标识的生猪确系其本人所有,此3头无畜禽标识的生猪是付忠斌于6月3日从万州区长滩镇庙子村2组收购的,有检疫证明(检疫证明编号508025683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罚款 罚款一千二百元 2024/08/28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4 冉孟勇 自然人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4〕52号 2024年6月30日21时至23时30分,当事人来在长江万州区陈家坝街道观音堂水域使用2副三重刺网捕捞,被执法人员和护渔队员巡查发现,现场未发现当事人有渔获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 罚款五千元 2024/08/28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5 黄均 自然人 渝万州农(动防)罚〔2024〕19号 当事人黄均于2024年2月和4月11日先后在太白街道永宁村1组陈步国生猪养殖场及李河镇蒲团村7组廖华成家分别收购了1头母猪和6头母猪,未运到万州区蓝希络和鑫申宝两家生猪定点屠宰场屠宰,而是以随身携带的刀具和刨子在所收购母猪猪源地就地予以了宰杀,黄均两次私屠乱宰7头母猪的总货值为8200元,违法所得9800元。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六万元;没收屠宰刀具1把、刨子1个;没收违法所得九千八百元。 2024/08/29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已按信息公开要求在信用中国(重庆)网站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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