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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408-6)

日期:2024-08-28 来源:万州区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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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408-6)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1 刘万军 自然人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4〕31号 2024年5月29日22时30分许,当事人刘万军在长江一级支流重庆市万州区苎溪河拦河坝天仙湖水域使用1根路亚竿、1颗拟饵钓钩进行垂钓,有钓获物3尾(鳜鱼)共重1.06千克。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五百元;没收钓获物1.06千克、没收钓竿1套 2024/08/26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 陈彬 自然人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4〕32号 2024年6月4日6时许,当事人陈彬在长江一级支流重庆市万州区苎溪河拦河坝外使用1根路亚竿、1颗拟饵钓钩进行垂钓,有钓获物8尾(鳜鱼)共重1.16千克。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五百元;没收钓获物1.16千克、没收钓竿1套 2024/08/26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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