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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408-5)

日期:2024-08-26 来源:万州区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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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408-5)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1 刘明斌 自然人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4〕54号 2024年7月10日15时20分许,当事人刘明斌在长江万州区陈家坝青龙嘴水域使用钓竿4套(含渔轮、鱼线,共4个钩尖),并以水生生物泥鳅作为饵料进行垂钓,有钓获物4尾,其中翘嘴红鲌3尾、鲇1尾,共重3.5千克。 依照《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钓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一千元;没收钓获物3.5千克、没收钓竿4套 2024/08/22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 万州区乌龙池顶峰兽药经营部 个体工商户 渝万州农(兽药)罚〔2024〕51号 2024年6月4日上午,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会同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到万州区乌龙池顶峰兽药经营部检查,发现该经营部门店(重庆市万州区乌龙池114号底层4号)销售过期和无批准文号兽药,货值767元,16元。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二千三百零一元;没收违法所得一十六元、没收注射用头孢噻呋钠20g(1盒)、盐酸左旋咪唑注射液300ml(3盒)、绿达生赛可林1500ml(15盒)、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1500ml(15盒)、特效救命丹372片、咳喘停792000mg(3960片) 2024/08/21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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