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408-4)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408-4)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1 | 冯首林 | 自然人 |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4〕45号 | 2024年6月14日6时许,当事人冯首林至河溪口水域岸边使用其携带的3套钓竿(每套均包括真饵复钩1组,各3个钩尖)进行垂钓。当日16时许,当事人钓获花鲢(鳙)1尾,重7.3千克。当日20时许,被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刑事侦查支队查获,后移送农业农村部门处理。当事人冯首林分别于2024年6月12日、2024年6月14日向案外人李春销售其通过休闲垂钓方式在禁捕区域捕获的渔获物2尾,违法所得540元。 |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在禁捕区域内进行生产性捕捞,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收购、销售通过休闲垂钓等方式在禁捕区域捕获的渔获物及其制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罚款二千二百一十二元,没收违法所得五百四十元,没收钓竿3套 | 2024/08/21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2 | 陈安富 | 自然人 |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4〕47号 | 2024年6月14日6时许,当事人陈安富与陈文武(另案处理)至河溪口水域岸边使用携带的2套钓竿(每套均包括真饵复钩1组,共5颗钓钩)进行垂钓,当日17时左右钓获花鲢(鳙)1尾,重7.8千克。当日20时许被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刑事侦查支队查获,后移送农业农村部门处理。 |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罚款七百元、没收钓竿2套 | 2024/08/21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3 | 陈文武 | 自然人 |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4〕46号 | 2024年6月14日6时许,当事人陈文武至河溪口水域岸边使用其携带的2套钓竿(每套均包括真饵复钩1组,共5颗钓钩)进行垂钓,当日20时许被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刑事侦查支队查获,后移送农业农村部门处理,现场未发现当事人有钓获物。 |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罚款四百元、没收钓竿2套 | 2024/08/21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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