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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408-3)

日期:2024-08-19 来源:万州区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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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408-3)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1 李玉明 自然人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4〕 16 号 2024年3月23日零时许,当事人在长江一级支流万州区苎溪河龙溪大道5号桥下水域使用1根路亚钓竿、1颗铅头钩以其主动收竿使钩刺入捕捞对象身体将其捕获的方式进行捕捞,被长航公安发现后移交农业农村部门处理,现场没有发现鱼获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罚款 罚款二千元 2024/08/19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 王春雷 自然人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4〕37号 2024年6月12日14时13分许,当事人王春雷、王坤成在长江干流云阳县巴阳镇三龙桥库汊水域使用1副掩罩进行捕捞,有渔获物5尾,其中大口鲇(俗称鲶巴郎)1尾重0.91千克、大眼鳜(俗称鳜鱼)2尾重0.555千克、齐氏罗非鱼(俗称罗非鱼)2尾重0.465千克,共重1.93千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五千元 2024/08/19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3 王坤成 自然人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4〕37号 2024年6月12日14时13分许,当事人王春雷、王坤成在长江干流云阳县巴阳镇三龙桥库汊水域使用1副掩罩进行捕捞,有渔获物5尾,其中大口鲇(俗称鲶巴郎)1尾重0.91千克、大眼鳜(俗称鳜鱼)2尾重0.555千克、齐氏罗非鱼(俗称罗非鱼)2尾重0.465千克,共重1.93千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罚款 罚款二千元 2024/08/19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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