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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408-2)

日期:2024-08-16 来源:万州区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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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408-2)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1 重庆市万州区导向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王牌路分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渝万州农(兽药)罚〔202442 重庆市万州区导向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王牌路分公司于2022530日转租张攀梅经营的兽药门店。转让协议上注明将已过期和将要过期的6种兽药交与张书琼代为报废处理,不收这批兽药的钱。这批兽药堆放于门店内里屋角落从未销售过,堆放处无任何标记。这批兽药(1.神剑七清败毒颗粒101×1.2/=121.20元,2.肠泰硫酸新霉素可溶性粉43×1.2/=51.603.宜好盐酸多西环素可溶性粉49×1.3/=63.704.硫氰酸红霉素可溶性粉8×1.8/=14.40元,5.黄芪多糖口服液3箱共计72×2.8/=201.60元,6.三氯异氰脲酸粉(Ⅱ)3×7.5=22.50元)折价后经双方同意估值为475元。上述6种超过有效期的兽药货值金额合计为475元。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一千〇四十五元整;没收兽药22.4千克、18升。 2024/08/16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 文旭生 自然人 渝万州农(动防)罚〔202450 2024619日,当事人文旭生用自家的车(鄂QA9J77)运载19头仔猪,共重285千克。从湖北省利川市团堡镇朱锦门村三组25号自家养殖场启运,运到重庆市万州区罗田镇销售时,被重庆市万州区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文旭生销售的这批19头仔猪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19头仔猪的总货值为8396.1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罚款 罚款一千六百七十九元二角二分 2024/08/16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已按信息公开要求在信用中国(重庆)网站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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