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404-6)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404-6)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1 | 谭言君 | 自然人 |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4〕10 号 | 2024年3月5日21时50分许,当事人谭言君在长江干流万州区青龙嘴水域使用钓竿1套(含渔轮、鱼线,共1个钩尖,并以水生生物泥鳅作为饵)进行垂钓,现场未发现当事人有钓获物。 |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罚款七百元整;没收钓竿1套 | 2024/04/16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2 | 王秀卓 | 自然人 |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4〕11 号 | 2024年3月5日20时10分许,当事人王秀卓和谭言君(另案处理)从万州区香山园小区出发,由谭言君媳妇负责驾驶车辆将二人送至万州区太龙镇青龙嘴后,二人各自携带钓具到达长江干流万州区青龙嘴水域,分别开始使用各自的钓竿,并使用泥鳅作为饵料进行垂钓。案发当晚21时50分许,当事人王秀卓在该水域垂钓过程中,被现场巡查的执法人员和护渔队员发现,当场查获当事人王秀卓使用的路亚竿1套,长1.7米、1个钩尖;案发水域有当事人遗留下的部分泥鳅活体,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有钓获物。 |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罚款七百元整;没收钓竿1套 | 2024/04/16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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