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404-2)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404-2)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1 | 余绍川 | 自然人 | 渝万州农(动防)罚〔2024〕3号 | 当事人余绍川为郎世方私屠窝点的代宰户,当事人余绍川2022年10月10日从万州区恒合乡箱子村一组收购了一头生猪,单价为26元/千克、重量为168千克/头,货值金额为4368元人民币。未申报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便运到万州区龙驹镇郎世方私屠窝点屠宰后上市销售。10月11日被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一千四百八十五元整 | 2024/03/26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2 | 程俊 | 自然人 | 渝万州农(动防)罚〔2024〕4号 | 当事人程俊为郎世方私屠窝点的代宰户,2022年10月8日,当事人程俊2022年10月8日从万州区龙驹镇宏福村收购了一头生猪,单价为26元/千克、重量为192千克/头,货值金额为4990元人民币,未申报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便运到万州区龙驹镇郎世方私屠窝点待宰。10月11日被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一千六百九十六元整 | 2024/03/26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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