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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404-1)

日期:2024-04-01 来源:万州区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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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404-1)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1 万州区航吉农资经营部 个体工商户 渝万州农(农药)罚〔2023150 当事人万州区航吉农资经营部在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136号附2627号经营农药,在202333日至516日期间销售农药有5240瓶(袋),未见其2023年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和2023年农药包装废弃物交回处置公司的交接记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罚款六千元整 2024/03/26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 向先胜 自然人 渝万州农(动防)罚〔20246  当事人向先胜为郎世方私屠窝点的代宰户,2022109日,从万州区龙驹镇黄显村收购8头生猪,单价为26/千克、均重为140千克/头,货值金额为29120元人民币。未申报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便运到万州区龙驹镇郎世方私屠窝点候宰,1011日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时,向先胜有待宰生猪5头及已宰杀的生猪产品3头,向先胜准备待8头生猪屠宰完毕后运到市场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罚款 罚款九千九百元八角整 2024/03/26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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