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401-2)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401-2)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1 | 张超 | 自然人 | 渝万州农(动防)罚〔2023〕147 号 | 张超于2023年10月30日在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情况下,驾驶“渝D80973”车辆将自家养殖的6头仔猪运输到恒合乡凤安社区5组10号附2号廖异德家中销售。这6头仔猪重496斤,销售给廖异德的价格为8.2元/斤,货值金额为4060元,且均未佩戴耳标。“渝D80973”车辆系张超母亲梁太英所有,10月30日违法行为发生时该车辆不是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备案车辆,之后张超将该车辆申请了备案,2024年1月4日该车辆备案通过。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二千三百元整 | 2024/01/22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2 | 谭登六 | 自然人 | 渝万州农(动防)罚〔2023〕148 号 | 2023年11月2日,当事人从万州区罗田镇熊万养殖有限公司收购138头生猪,重14000千克,货值208320元(协商价格12.2元/千克,调查同期平均成交价格14.88元/千克)。该批生猪佩戴有免疫标识,随机抽查4头生猪耳标号为万州区行政区划代码。当事人随货同行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5080091359),载明:启运地为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福城村1组谢泽学养殖场,到达目的地为重庆市万州蓝希络食品有限公司,数量为130头;用途为屠宰,耳标号段为150023410473001—130,出证单位为重庆市开州区。检疫证明载明的内容与事实不相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一十万四千一百六十元整 | 2024/01/23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已按信息公开要求在信用中国(重庆)网站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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