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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312-3)

日期:2023-12-22 来源:万州区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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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312-3)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1 万州区唐记渔具店 个体工商户 渝万州农(兽药)罚〔2023〕 145 号 2023年2月,当事人万州区唐记渔具店从永济市欣达水产制剂有限公司采购水霉净(规格:200ml/瓶,批号:20230101)150瓶,于2023年3月分别向万州区起志雄渔具经营部经营者赵志雄、以及蒲自树销售由永济市欣达水产制济有限公司生产的水霉净各30瓶,共60瓶,销售价格5元/瓶,获得销售收入300元;剩余未销售的水霉净共90瓶退回永济市欣达水产制剂有限公司,退回价格4元/瓶,退回水霉净的金额为360元。涉案渔药(包括已出售的和已退回未出售的渔药)货值金额660元。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一千三百二十元整;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2023/12/18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 周建华 自然人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3〕42号 2023年3月4日23时许,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望江派出所民警对辖区长江沿线使用无人机巡查发现,当事人周建华在长江万州区万达希尔顿酒店外水域使用抄网(舀子)舀鱼,随即巡逻民警赶到现场查获当事人周建华使用的抄网1把、渔获物1尾(鲤鱼1.83千克)。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该行为不涉嫌犯罪,于2023年3月6日移送本机关调查处理。 依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害渔业资源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在禁渔区或禁渔期采取其他方式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五千元整;没收渔获物1.83千克 2023/05/10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3 郑文伟 自然人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3〕24号 2022年4月9日17时许,重庆市万州区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万州派出所民警接举报在长江万州区大周镇铺垭村附近水域查获发现,当事人郑文伟、连磊使用毒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有渔获物(1.2千克小龙虾、三只青虾、一只螃蟹)、头灯三个、舀子一个、白色塑料桶一个、白黑伸缩塑料桶一个。该行为涉嫌犯罪于2022年4月9日由重庆市万州区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万州派出所调查。2023年2月20日该案件由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书移交本机关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三千元整;没收渔获物0.6千克 2023/04/13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4 连磊 自然人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3〕24号 2022年4月9日17时许,重庆市万州区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万州派出所民警接举报在长江万州区大周镇铺垭村附近水域查获发现,当事人郑文伟、连磊使用毒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有渔获物(1.2千克小龙虾、三只青虾、一只螃蟹)、头灯三个、舀子一个、白色塑料桶一个、白黑伸缩塑料桶一个。该行为涉嫌犯罪于2022年4月9日由重庆市万州区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万州派出所调查。2023年2月20日该案件由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书移交本机关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三千元整;没收渔获物0.6千克 2023/04/13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5 黄河 自然人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3〕37号 2023年2月26日14时许,当事人在长江万州区青龙嘴水域使用2根钓竿、7颗钓钩进行垂钓时,无钓获物.当事人使用的其中1套钓具,是由5颗单钩组合而成的
复钩结构,属于《重庆市禁捕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名录》中“钓具”类的“拟饵(真饵)复钩钓具(钓尖数3个及以上,或钩宽大于2cm)”,是禁用钓具。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一千一百元整;没收钓竿2套 2023/02/27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6 王方均 自然人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3〕92号 2023年7月4日19时许,当事人王方均在长江干流万州区长江二桥战备码头水域进行垂钓,被护渔队员巡查时发现,现场发现当事人使用路亚竿1根(含渔轮、鱼线、拟饵复钩1个、2颗三本钩共6个钩尖),无钓获物。当事人使用的钓具是重庆市禁捕水域禁止使用的钓具。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三百元整;没收钓竿1套 2023/09/12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7 吴继祥 自然人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3〕114号 2023年8月9日22时许,执法人员和护渔队员例行巡查时在长江一级支流万州区黄柏乡黄柏溪水域,现场查获当事人使用路亚竿1根、1颗钓钩以水生生物泥鳅作为饵料进行垂钓,钓获物蒙古红鲌1尾(计0.235千克)。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五百元整;没收钓获物0.235千克;没收钓竿1套 2023/10/12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8 何春 自然人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3〕81号 2023年6月11日23时15分,当事人在长江万州段太龙镇望鱼碛水域使用1根钓竿2颗钓钩,用水生生物蚂蟥作为钓饵进行垂钓,现场没有发现钓获物.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一千二百元整;没收钓竿1套 2023/07/14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9 黄玉平 自然人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3〕116号 2023年8月9日23时许,当事人在长江一级支流黄柏乡黄柏溪狮子包水域使用1根钓竿、1颗钓钩,用水生生物泥鳅做饵料进行垂钓,有钓获物蒙古红鲌3尾(共计重1.86kg,长37cm)。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五百元整;没收钓获物1.86千克;没收钓竿1套 2023/10/10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10 李光明 自然人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3〕122号 2023年8月17日8时30分许,当事人李光明在停靠于长江万州段观音堂水域的振鑫118号油船上使用钓竿1根、钓钩6颗(其中1颗钓钩是用水生生物泥鳅做钓饵)进行垂钓,现场没有发现钓获物。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一千一百元整;没收钓竿1套 2023/10/19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11 张琼 个体工商户 渝万州农(农药)罚〔2023〕 131 号 当事人张琼在2021年8月3日至2022年2月25日期间向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制造假农药黑窝点采购农药10次,采购货款共58260元。2023年 8月29日执法人员检查以上农药已售完,现场未见实物,未见台账记录,各农药品种的具体数量、农药成分、含量等信息不详,无法核实当事人涉案货值和违法所得。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二万七千五百元整;没收违法所得58260元 2023/12/12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12 张琼 个体工商户 渝万州农(农药)罚〔2023〕 132 号 2022年5至6月期间,当事人购入 “烂根农达”62%草甘膦异丙胺盐农药产品20件(50瓶/件,200毫升/瓶,生产日期为2022/03/16),共200升, 在其经营场所销售。该批农药产品进货金额为2200元。截止2022年9月6日,当事人共售出该“烂根农达”62%草甘膦异丙胺盐农药3件共150瓶,售价3元/瓶,销售收入450元,获违法所得450元,该批农药涉案货值(含未售出17件)3000元。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八千三百元整;没收违法所得450元、没收劣质农药170升。 2023/12/12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已按信息公开要求在信用中国(重庆)网站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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