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312-1)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312-1)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1 | 陈玉平 | 自然人 | 渝万州农(兽药)罚〔2023〕 141 号 | 2023年10月13日,重庆市万州区农业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在万州区白羊镇春华路210号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陈玉平无兽药经营许可证却经营有渔药三氯异氰脲酸(商品名:氯杀灵,规格:50%;1000g/袋,批号:20230201,标称生产单位:永济市昱佳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共1个品种9袋渔药,上述渔药包装上无兽药生产批准文号,但标明主要防治鱼、虾、蟹等水产动物的细菌性疾病。违法所得15元,货值金额150元。 |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罚款三百三十元整;没收违法所得15元、没收假兽药9000克 | 2023/12/01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2 | 张科清 | 自然人 |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3〕127 号 | 2023年9月7日7时55分许,当事人在停靠于长江万州段大周锚地水域的渝山868号货船上进行垂钓,当事人使用的钓具有钓竿1根、钓钩3颗和渔线1根、钓钩1颗(钓饵为水生生物泥鳅),无钓获物。 |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罚款一千一百元整;钓竿1套、线组1套 | 2023/12/04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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