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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311-2)

日期:2023-11-30 来源:万州区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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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311-2)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1 吴锡阳 自然人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3〕146号 2023年11月10日20时20分许,当事人吴锡阳从万州区天台新村出发,到达万州区三周溪段后,携带钓具到达停靠于长江干流万州区三周溪库汊水域的抽水趸船上,开始使用3根钓竿6颗钓钩、并使用泥鳅作为饵料进行垂钓,无钓获物。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一千一百元整;没收钓具3套 2023/11/14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 陈时岗 自然人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3〕118号 当事人陈时岗于2023年8月7日上午8时许,在长江万州区沱口水域使用3根钓竿垂钓。其中2根钓竿含渔轮、鱼线各3颗钓钩共6颗。另1根钓竿是自制的竹竿钓竿含鱼线、鱼钩7颗。3根钓竿共13颗钓钩进行垂钓的行为,现场没有发现钓获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罚款 罚款二千元整 2023/11/24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3 罗文强 自然人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3〕119号 2023年8月14日8时30分许,当事人罗文强在长江干流万州区大周镇大周锚地水域使用真饵复钩钓具进行捕捞时,被万州区护渔队员巡查发现,现场发现当事人捕捞作业的1根钓竿、1组真饵复钩(共7个钩尖),无渔获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罚款 罚款五千元整 2023/11/24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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