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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311-1)

日期:2023-11-27 来源:万州区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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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行政处罚结果公开(202311-1)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1 万州区赵志雄渔具经营部 个体工商户 渝万州农(兽药)罚〔2023〕128号 2023年9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万州区宁波路577号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万州区赵志雄渔具经营部经营有渔药戊二醛苯扎溴铵溶液(水产用)、辛硫磷溶液、车轮王、硫醚沙星、渔望敌百虫、水霉净、活性碘共7个品种渔药,当事人不能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现场查获戊二醛苯扎溴铵溶液(水产用)2瓶、辛硫磷溶液3瓶、车轮王4瓶、硫醚沙星4瓶、渔望敌百虫1瓶、水霉净23瓶、活性碘1瓶,共计38瓶(10900毫升)尚未销售外,共销售戊二醛苯扎溴铵溶液(水产用)8瓶、辛硫磷溶液(水产用)7瓶、水霉净7瓶、渔望敌百虫4瓶、活性碘4瓶、车轮王1瓶、硫醚沙星1瓶,共计32瓶,获得销售收入298元,涉案渔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渔药)货值金额605元。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一千五百一十二元五角整;没收非法所得298元、没收兽药10.9升 2023/10/27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 万州区唐望群渔具经营部 个体工商户 渝万州农(兽药)罚〔2023〕134号 2023年9月19日,重庆市万州区农业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在万州区百安坝街道宁波路291号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万州区唐望群渔具经营部经营有渔药聚维酮碘溶液(水产用)、苯扎溴铵溶液(水产用)、复合碘溶液(水产用)、肝胆利康散共4个品种渔药(4.5升、2.7千克)当事人不能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共销售聚维酮碘溶液(水产用)11瓶、复合碘溶液(水产用)9瓶、肝胆利康散21袋、苯扎溴铵溶液(水产用)16瓶,共获得销售收入309元,涉案渔药货值金额(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渔药)共计455元。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一千一百三十七元五角整;没收非法所得309元、没收兽药4.5升、2.7千克 2023/10/27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3 王寿富 自然人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3〕 117 号 2023年8月11日5时许,当事人在长江干流万州段钟鼓楼街道金悦湾外水域利用三无船舶使用定置延绳真饵单钩(共34颗)进行捕捞,当事人还在该水域的采砂船上使用4把钓竿8颗钓钩(分别是1组单钩,2组双钩,1组3个钩尖数的真饵复钩)进行垂钓,现场没有发现渔获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罚款 罚款六千元整 2023/11/07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4 陈开艮 自然人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3〕 113 号 2023年8月9日20时许,当事人与其朋友黄玉平一起,乘车从黄柏乡场出发,来到长江一级支流万州区黄柏乡黄柏溪水域进行垂钓。随后,当事人在该水域使用泥鳅作为饵料进行垂钓。2023年8月9日22时30分许,当事人在垂钓过程中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护渔队员巡查发现,现场查获当事人使用的钓具路亚竿1根、装有泥鳅的塑料瓶1个,无钓获物。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三百元整;没收钓具1套 2023/11/07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5 宋少伟 自然人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3〕 121 号 2023年8月11日22时30许,当事人宋少伟、宋少征在长江支流大周溪庄子村段水域使用刺网1副进行捕捞,现场发现当事人宋少伟、宋少征使用的单片刺网1副、网目大17毫米,渔获物23尾、共重0.38千克。当事人使用的渔具属农业农村部禁止使用单片刺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二千五百元整;没收渔获物0.38千克 2023/11/15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6 宋少征 自然人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3〕121 号 2023年8月11日22时30许,当事人宋少伟、宋少征在长江支流大周溪庄子村段水域使用刺网1副进行捕捞,现场发现当事人宋少伟、宋少征使用的单片刺网1副、网目大17毫米,渔获物23尾、共重0.38千克。当事人使用的渔具属农业农村部禁止使用单片刺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二千五百元整;没收渔获物0.38千克 2023/11/15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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