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2023年10月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2023年10月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1 | 张成应 | 自然人 |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3〕 108 号 | 2023年7月30日,当事人在长江万州区苎溪河天仙湖水域垂钓被护渔队员巡查发现,现场发现当事人使用的钓具有钓竿3根、钓钩10颗(其中2组是由1个弹簧和4颗单钩组成的复钩结构),无钓获物。 |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罚款五百元整;没收钓具3套 | 2023/09/28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2 | 王兵 | 自然人 |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3〕 115号 | 2023年8月9日22时30分许,当事人在长江一级支流万州区黄柏乡黄柏溪水域使用钓具路亚竿1根,使用泥鳅作为饵料进行垂钓,钓获物翘嘴红鲌1尾、计0.185千克,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护渔队员巡查发现。 |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罚款五百元整;没收钓具1套、没收钓获物0.185千克 | 2023/10/07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3 | 张明成 | 自然人 |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3〕 112号 | 2023年8月9日21时30分许,执法人员和护渔队员例行巡查时在长江一级支流万州区黄柏乡黄柏溪水域,发现当事人张明成使用路亚竿1根、钓钩1颗并使用水生生物泥鳅作为饵料进行垂钓,有钓获物翘嘴红鲌1尾,计0.7千克、拾取他人遗弃的蒙古红鲌1尾,计0.2千克. |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罚款五百元整;没收钓具1套、没收钓获物0.9千克 | 2023/10/20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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