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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2023年6月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日期:2023-07-07 来源:万州区农业农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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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2023年6月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1 万州区联拓农资经营部 个体工商户 渝万州农(种子)罚〔2023〕54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2月3日从河北火车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4元/包价格购进了香妃F1杂交玉米种子2件300包,2023年2月重庆市渝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推广布点赠品无偿送给当事人香甜糯七号200包。至2023年3月17日,当事人在万州区宏远市场以6元/包价格卖出了232包香妃F1,获违法所得1392元,香甜糯七号作为赠品送给了种植户5包,无违法所得。涉案种子货值18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三万元整;没收非法所得1392元、没收种子10.7千克 2023/6/1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 崔坤兰 自然人 渝万州农(动防)罚〔2023〕67 号 2023年4月9日,当事人崔坤兰从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购买牛50头,于2023年4月11日左右运到重庆市万州区走马镇渡河村,当事人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号码:2129778870),载明目的地是重庆市忠县石宝镇秦岭村四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栏是空白,未显示“重庆市某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字样。 依据《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从市外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道口进入的;”之规定。 罚款 罚款二千元整 2023/6/1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3 余志奎 自然人 渝万州农(农安)罚〔2023〕56 号 现查明,当事人余志奎生产豆芽房屋位于万州区双河口街道银碗街28号。今年3月16日,经执法抽样,并根据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3523002152),该批黄豆芽产品检验出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判定该批黄豆芽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该批黄豆产品共20千克,销售单价4元/千克,销售收入共8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二千七百五十元整;没收违法所得80元、没收非法财物胶桶一个 2023/5/15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4 王九坪 自然人 渝万州农(动防)罚〔2023〕62号 2023年5月3日,当事人王九坪从河南省驻马店通过经纪人收购有12头肉牛,以已备案畜禽运输车辆豫L•J8981运输,准备运抵重庆市万州区富满食品有限公司屠宰。在王九坪拿检疫申报备案单号于重庆市万州区五桥高速路下道口处交予驾驶员到检查站去签章时,发现该批12头肉牛未佩戴耳标,为了随货同行的检疫证明到时在重庆市万利高速公路龙驹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顺畅签章放行,于是,王九坪便将万州区本地自家养殖场的生猪耳标佩戴给了此本无耳标的12头肉牛耳朵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罚款 罚款一千二百元整 2023/5/22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5 重庆市万州区联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渝万州农(农药)罚〔2023〕 44 号 当事人2021年8月至2022年2月期间分四次购买“火豹锄”95%草甘膦农药产品366桶(100袋/桶,50g/袋),共1830千克,进货金额54400元,根据区检察院移交的重庆市万州区农药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NO:2022020检验报告表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农药产品的检测结果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至2022年9月6日共出售365桶,平均售价1.73元/袋(173元/桶),销售收入63145元,违法所得(扣除自行退货款265元)62880元,涉案货值(含未售出1桶5千克)63318元。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一十五万八千二百九十五元整;没收违法所得62880元、没收农药5千克 2023/6/9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6 重庆市万州区导向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渝万州农(植检)罚〔2023〕45号 2023年2月12日,当事人重庆市万州区导向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从四川云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地址为射洪县大榆镇张家口村)调入“内玉2900”玉米杂交种子100公斤,货值2900元,在调运时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该批种子现已售完。当事人提供的植物检疫证书签发日期为2023年3月20日,未与该批“内玉2900”玉米杂交种子随货运寄,视为无效检疫证书。当事人已销售至傅红霞的“内玉2900”玉米杂交种子经重庆市万州区植物保护与果树技术推广站送重庆海关技术中心检测,未检出玉米绿斑驳病毒,视为该批种子补检合格。 依据《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证物不符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补检合格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补检不合格的,由植物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罚款 罚款四千元整 2023/6/9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7 胡斌 自然人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3〕 69 号 2023年5月17日21时许,护渔队员例行巡查时,在长江万州区沱口库汊沙场外水域发现当事人在垂钓,现场发现当事人使用的钓竿2根、钓钩7颗(2组三本钩共6个钩尖数、1颗单钩),有钓获物翘嘴红鲌2尾,经现场称量计3.75千克已现场放入原水体。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一千二百元整;没收钓竿2套 2023/5/18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8 周超 自然人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3〕68 号 2023年5月17日21时许,护渔队员例行巡查发现当事人在长江万州区沱口库汊沙场外水域垂钓,现场发现当事人使用的钓竿2根、钓钩7颗(已遗失1颗),无钓获物。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一千一百元整;没收钓竿2套 2023/6/12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9 任新 自然人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3〕66 号 2023年5月8日23时许,当事人任新在长江万州区苎溪河口水域使用泥鳅垂钓,被护渔队巡查时发现,现场发现当事人使用钓竿2根(含渔轮、鱼线、钓钩2颗)以水生生物泥鳅作为饵料进行垂钓,有钓获物2尾(黄颡鱼1尾、蒙古红鲌1尾,总计1.36千克)。护渔队员对当事人使用的钓竿、钓钩以及泥鳅拍摄了现场照片,并通知当事人到本机关接受调查。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一千二百元整;没收钓竿2套、没收渔获物1.36千克 2023/6/20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10 陈家洪 自然人 渝万州农(动防)罚〔2023〕 51 号 当事人陈家洪于3月28日用现金购买了一头生猪,花费2000元,陈家洪在熊家镇高速路口接到生猪后将生猪拖到重庆市万州区鑫申宝食品有限公司宰杀,准备宰杀后运回自家食用,当事人运输的这头生猪未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被万州区农业农村委执法人员在鑫申宝食品有限公司入场大门口发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罚款 罚款八百元整 2023/5/16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11 何华林 自然人 渝万州农(动防)罚〔2023〕 49 号 当事人何华林、向真波在龙驹镇本地购买了一头生猪(生猪重177Kg,购买价格为15元/kg),货值2655元,两人将购买的生猪运到龙驹镇信义村2组邵和权设立的生猪屠宰点进行宰杀,准备宰杀后运往市场销售,两人未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3月23日被万州区农业农村委执法人员对邵和权设立的生猪屠宰点开展突击检查时发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罚款 罚款三百九十八元整 2023/5/17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12 向真波 自然人 渝万州农(动防)罚〔2023〕 49 号 当事人何华林、向真波在龙驹镇本地购买了一头生猪(生猪重177Kg,购买价格为15元/kg),货值2655元,两人将购买的生猪运到龙驹镇信义村2组邵和权设立的生猪屠宰点进行宰杀,准备宰杀后运往市场销售,两人未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3月24日被万州区农业农村委执法人员对邵和权设立的生猪屠宰点开展突击检查时发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罚款 罚款三百九十八元整 2023/5/17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13 何琼 自然人 渝万州农(动防)罚〔2023〕47 号 当事人何琼于3月22日到龙驹镇东风桥购买了一头生猪(生猪重164Kg,购买价格为16元/kg),货值2624元,何琼将购买的生猪运到龙驹镇信义村2组邵和权私设的生猪屠宰点进行宰杀,何琼未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3月23日被万州区农业农村委执法人员对邵和权私设的生猪屠宰点开展突击检查时发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罚款 罚款二百六十二元四角 2023/5/17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14 向真波 自然人 渝万州农(动防)罚〔2023〕48 号 当事人向真波在龙驹镇赶场社区购买了1头生猪(重148Kg,购买价格为15元/kg),货值2220元,2023年3月23日将该生猪运到龙驹镇信义村2组邵和权立设的生猪屠宰点进行宰杀,向真波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被万州区农业农村委执法人员检查发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罚款 罚款六百六十六元整 2023/05/17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15 邵勇 自然人 渝万州农(动防)罚〔2023〕46 号 当事人邵勇到龙驹镇赶场社区购买了两头生猪(一头重161Kg,一头重130Kg,购买价格为15元/kg),货值4365元,2023年3月23日将该生猪运到龙驹镇信义村2组邵和权设立的生猪屠宰点进行宰杀,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3月23日被万州区农业农村委执法人员检查发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罚款 罚款一千三百〇九元整 2023/5/17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16 吴继清  自然人 渝万州农(农安)罚〔2023〕58号 当事人吴继清生产豆芽房屋位于位于万州区五桥街道民安社区5组小河沟处。该批黄豆芽产品共25千克,其中销售给执法人员监督抽样3千克,在五桥街道老街农贸市场销售给市民22千克,销售单价3元/千克,其销售收入共75元,生产工具胶箱子1个。该批黄豆芽经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判定该批黄豆芽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二千七百五十元整;没收违法所得75元、没收非法财物胶桶一个 2023/6/15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17 孟凡双 自然人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3〕 85 号 2023年6月25日7时45分许,当事人孟凡双在停靠于长江万州段大周锚地水域的江渝668号货船上使用1根钓竿5颗钓钩进行垂钓时被例行巡查的护渔队员发现,现场没有发现钓获物。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一千二百元整;没收钓竿1套 2023/6/25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已按信息公开要求在信用中国(重庆)网站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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