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网 | 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网 | |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农业农村委员会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处罚/强制 > 办理结果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2023年4月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日期:2023-05-11 来源:万州区农业农村委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2023年4月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1 陈天才 自然人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3〕12号 2023年2月16日23时许,接群众举报在长江万州区瀼渡镇瀼渡库汊有人多竿垂钓,执法人员指派护渔队员前往现场巡查,护渔队员在长江万州区瀼渡镇瀼渡库汊养鸡场水域发现当事人使用4根钓竿、9颗钓钩进行垂钓,无钓获物。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一千二百元整;没收钓具 2023/2/17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 陈天祥 自然人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3〕13号 2023年2月16日23时许,接群众举报在长江万州区瀼渡镇瀼渡库汊有人多竿垂钓,执法人员指派护渔队员前往现场巡查,护渔队员在长江万州区瀼渡镇瀼渡库汊养鸡场水域发现当事人使用4根钓竿、8颗钓钩进行垂钓,无钓获物.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一千一百元整;没收钓具 2023/2/17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3 沈伟 自然人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3〕14号 2023年2月16日23时许,接群众举报在长江万州区瀼渡镇瀼渡库汊有人多竿垂钓,执法人员指派护渔队员前往现场巡查,护渔队员在长江万州区瀼渡镇瀼渡库汊养鸡场水域发现当事人使用4根钓竿、8颗钓钩进行垂钓,无钓获物.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一千一百元整;没收钓具 2023/2/17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4 廖治兵 自然人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3〕22号 2022年3月27日晚当事人廖治兵携带由电瓶、逆变器、鱼竿、电线组成的电捕工具到万州区长江一级支流大周溪庄子河熊家中心小学段水域以“电捕鱼”的方式进行捕捞,被万州区公安局熊家派出所民警查获,现场查获当事人使用的工具有电瓶1块、逆变器1块、锂电池1块、头灯1个、杆子(连接电线)2根,捕获渔获物黑斑蛙3只,当事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并向万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于2023年2月20日将此案移交本机关进行行政处罚.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8年)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害渔业资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炸鱼、毒鱼、电鱼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渔船上放置炸药、毒药、电捕渔器的,予以没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三千元整;没收渔获物 2023/3/30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5 王万波 自然人 渝万州(动防)罚〔2023〕39号 当事人王万波于2023年3月6日、3月7日收购生猪到重庆市万州区鑫申宝食品有限公司待宰,被集中隔离在28号圈舍内标记为“王”、“冉”字样的5头无畜禽标识的生猪确系其本人所有,此5头无畜禽标识的生猪是王万波于3月6所收购并静养在12、17 号待宰圈舍中的同批生猪,具备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罚款 罚款一千二百元整 2023/4/6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6 王运祥 自然人 渝万州(动防)罚〔2023〕40号 当事人王运祥于2023年3月6日、3月7日收购生猪到重庆市万州区鑫申宝食品有限公司待宰,被集中隔离在28号圈舍内标记为“青”、“宋”、“熊”字样的5头无畜禽标识的生猪确系其本人所有,此5头无畜禽标识的生猪是王运祥于3月6和3月7日所收购并静养在8、28、29号待宰圈舍中的同批生猪,具备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罚款 罚款一千二百元整 2023/4/6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7 王修权 自然人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3〕 15 号 2023年2月14日下午5时许,当事人王修权经万超(另案处理)邀约,二人从万州区周家坝出发,由万超负责驾驶其车辆到达万州区小周镇姚家村后,二人携带钓具到达长江重庆市万州区小周镇姚家村5组段水域,分别开始使用各自的钓竿、并使用泥鳅作为饵料进行垂钓。案发当晚20时许,二人停止垂钓准备回家时,被现场巡查的护渔队员发现。根据护渔队员反馈的上述案件线索,本机关执法人员和长航公安局万州分局万州派出所民警随即赶到案发现场,将当事人王修权、以及万超(另案处理)查获。现场查获当事人王修权使用的路亚竿1根,未检查发现当事人有钓获物。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一千一百元整;没收钓具 2023/4/10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8 陈勤 自然人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3〕 23 号 2020年5月5日19时许,重庆市万州区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万州派出所接到举报有人在重庆市万州区新田大地河水域使用药物毒鱼,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万州派出所联合万州区公安局钟鼓楼派出所民警一同前往现场后,于22时许案发现场查获陈勤等人使用药物毒小龙虾。现场查获渔获物0.30千克(小龙虾19只、青虾3只、黄颡鱼1尾)、头灯4个、绿色塑料桶1个。该行为涉嫌犯罪于2020年5月5日由重庆市万州区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万州派出所调查。2023年2月20日该案件由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书移交本机关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五千元整;没收渔获物0.3千克 2023/4/17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9 谭明伟 自然人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3〕28号 2022年7月17日19时30分许,当事人谭明伟在长江万州区武陵镇段大浪口水域使用钩刺耙刺类渔具进行捕捞时,被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时查获,现场查获当事人使用的钩刺耙刺类渔具1套(含钓竿1根,渔轮、鱼线、1组3个钩尖的三本钩和1组单柄双钩锋结构蝴蝶型锚钩)进行捕捞,有渔获物2尾,其中鳙鱼1尾重6千克、蒙古红鲌1尾重0.4千克。因其使用的渔具属于《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中禁止使用的渔具。该当事人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2年7月18日本机关将此案件移送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万州派出所调查。经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于2022年8月19日向万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于2023年2月20日将此案移交本机关进行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五千元整;没收渔获物6.4千克 2023/4/13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10 邓洪春 自然人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3〕19号 2022年5月19日19时许,当事人邓洪春携带鱼叉来到长江一级支流万州区大周镇大周溪水域,并在该水域通过投射鱼叉的方式进行捕捞,捕获麦穗鱼23尾、黄颡鱼2尾、马口鱼12尾。案发当日23时许,当事人被万州区公安局大周派出所民警查获,现场查获当事人使用的鱼叉1根,渔获物共37尾、计1.26千克。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当事人在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认罪认罚并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3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六千元整;没收渔获物1.26千克 2023/4/19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11 冉昌冬 自然人 渝万州农(渔业)罚〔2023〕29号 2022年3月11日11时许,当事人冉昌冬在长江一级支流万州区苎溪河高梁镇高梁铁路大桥下方水域使用钩刺耙刺类渔具进行捕捞时,被长江航运公安局万州分局万州派出所民警巡查时查获,现场查获当事人使用的钩刺耙刺类渔具1套(含钓竿1根,渔轮、鱼线、1组单柄双钩锋结构蝴蝶型锚钩),有渔获物鲤鱼2尾(共计重5.1千克),因其使用的渔具属于《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中禁止使用的渔具,该当事人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于2022年4月2日向万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于2023年2月20日将此案移交本机关进行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之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五千元整;没收渔获物5.1千克 2023/4/26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已按信息公开要求在信用中国(重庆)网站上公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我要找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