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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1MB1657477Q/2025-00064
[ 发文字号 ] 万州农委函〔2025〕152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农业农村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5-05-19
[ 发布日期 ] 2025-05-22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5年万州区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5-05-22 来源:万州区农业农村委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2025年万州区规范兽药使用专项整治巩固提升行动》的通知

万州农委函〔2025152

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属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的安排部署,为科学有效推进兽药残留超标源头治理,防范动物源细菌耐药风险防控,现将《2025年万州区规范兽药使用专项整治巩固提升行动》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强化各项工作措施落实落地。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519        

(此件公开发布)


2025年万州区规范兽药使用专项整治巩固提升行动

2023年以来,按照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的安排部署,我区组织开展了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有力整治了超范围用药、超剂量用药、超时限用药、用药记录不规范等问题,有效打击了使用原料药、化学中间体、人用药品、假兽药等违法行为,有效保障了畜禽养殖用药安全。为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5年规范兽药使用专项整治巩固提升行动的通知》(渝农办发〔20252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从20254月至11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规范兽药使用专项整治巩固提升行动(以下简称巩固提升行动)。

一、重点任务

(一)巩固专项整治成效

1.纠治超范围、超剂量、超时限用药问题。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组织人员对属地养殖场查看养殖档案、诊疗记录和用药记录等,检查是否存在超范围、超剂量、超时限用药、养殖直接使用原料药等违规行为,对照《规范兽药使用专项整治巩固提升行动检查清单》(附件1)逐条逐项进行集中排查。区畜牧产业发展中心对全区规模养殖场,兽药生产、经营企业,饲料生产企业,动物诊疗机构对照《规范兽药使用专项整治巩固提升行动检查清单》(附件1),逐条逐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做好兽药残留检测工作。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打击养殖使用停用兽药、禁用药物或其他化合物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区畜牧产业发展中心

2.纠治饲料冒充兽药或非法添加兽药问题。坚持料是料、药是药原则,以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为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将兽用抗菌药等兽用化学药品包装成饲料产品销售、商品饲料中违规添加药物等典型问题,纠治可饲用天然植物产品标注预防治疗动物疾病功效,甚至以兽用中药名义销售等突出问题。责任单位: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区畜牧产业发展中心

3.纠治擅自变更标准要求生产兽药问题。以兽药生产企业为重点,结合年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查看批生产记录、出厂检验报告、标签和说明书等,检查是否存在未按批准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生产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标注未经批准内容或不实信息等违规行为,纠治擅自变更甚至降低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造成兽药质量安全风险的问题。责任单位: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区畜牧产业发展中心

4.纠治不遵守兽用处方药、兽药追溯二维码管理要求等问题。以兽药经营企业为重点,检查兽用处方药管理、兽药追溯二维码系统信息上传情况,检查是否存在不凭兽医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销售出入库信息不上传兽药追溯二维码系统等违规行为,纠治不审查兽医处方随意销售兽用处方药、选择性上传销售出入库信息等问题,督促经营主体做到严格凭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销售出入库信息严格上传兽药追溯二维码系统。责任单位: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区畜牧产业发展中心

(二)遏制突出问题蔓延风险

5.整治网络违规经营兽药行为。以从事网络兽药经营的企业为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无经营资质在网上经营兽药、经营假劣兽药、经营不得在网络经营的兽药产品、违规销售兽用处方药、网络经营出入库信息未上传兽药追溯二维码系统、违规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改变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商标或商品名等行为,纠治兽药产品从非登记的库房发货、未按规定条件运输有特殊运输要求的兽药、发布虚假宣传或夸大疗效等不实信息、拆开最小销售单元销售兽药等突出问题。在检查过程中,要督促提醒电子商务平台认真履行相关法规要求,严格审查和公示网店经营资质和经营范围,无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得在其平台销售兽药产品。责任单位: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区畜牧产业发展中心

6.整治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违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公告第800号规定的品种和管理要求,以相关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动物饲养场、动物诊疗机构单位为重点,检查生产企业相关原料药来源是否合规、是否按规定在标签和说明书标注兽用麻醉药品兽用精神药品”“兽用处方药字样、相关产品出入库信息是否按规定上传至兽药追溯二维码系统、是否违规将原料药销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检查经营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相关产品出入库信息是否按规定上传至兽药追溯二维码系统、是否在网络销售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否严格凭兽医处方销售相关产品;检查使用单位是否严格凭兽医处方使用相关产品、使用情况是否按规定在用药记录或病历及诊疗档案中填写。在检查过程中,要提醒相关主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主动采取专柜保存、双人双锁等措施妥善保管原料制剂、生产检验用标准品和对照品等,并做好使用登记和废品处理,防止发生流弊事件。责任单位: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区畜牧产业发展中心

7.整治未经批准生产经营兽医体外诊断制品行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参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宠物疫病抗原筛查产品认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农办法函〔202421号)等文件,对应按照兽药管理的兽医体外诊断制品,检查相关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存在不具备生产经营兽用生物制品资质,未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未经批准的兽医体外诊断制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纠治以仅限科研用”“内部使用”“某领域使用等名义规避审批生产经营兽医体外诊断制品的典型问题。责任单位: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区畜牧产业发展中心

8.整治生产经营假劣水产用兽药行为。结合水产用兽药专项质量监督抽检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文件要求,对应按照兽药管理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检查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存在不具备兽药生产经营资质、生产经营条件及过程不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生产经营假劣水产用兽药、以水质改良剂等非兽药名义生产经营假兽药等违法违规行为,纠治水质改良剂等产品违规标注预防、治疗动物疾病用途等典型问题。责任单位: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区畜牧产业发展中心

(三)继续做好培训指导

各委属有关单位要结合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积极探索运用网络直播、短视频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全面覆盖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各主体,做好安全规范用药技术知识宣传教育。成立专家技术服务团,深入畜禽养殖和动物诊疗一线,指导规范用药和减量使用兽用抗菌药。持续实施科学使用兽用抗菌药公益接力行动等活动,推动形成品牌效应,鼓励号召相关企业、行业组织、技术联盟积极参与,引导全行业树立规范用药的良好风尚。责任单位: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区畜牧产业发展中心

二、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2025415日)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委属有关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情况,做好部署安排。

(二)集中整治(2025416日至20251020日)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组织人员,对照《规范兽药使用专项整治巩固提升行动检查清单》(附件1)对属地养殖场,兽药生产、经营企业,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动物诊疗机构逐条逐项进行集中排查。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做好兽药残留检测工作。区畜牧产业发展中心对全区规模养殖场,兽药生产、经营企业,饲料生产企业,动物诊疗机构对照《规范兽药使用专项整治巩固提升行动检查清单》(附件1),逐条逐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涉及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将违法信息移交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三)总结推广(20251020日至2025111日)。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委属有关单位及时总结巩固提升行动开展成效和不足,研究实施针对性的长效监管措施。及时推广基层典型经验做法,示范带动全行业提升规范生产经营使用兽药水平。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专项整治工作已列入国务院食安委和市食安委202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委属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饲料管理、兽药管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力量,协调市场监管、公安、药监等部门,聚力推动巩固提升行动任务目标落实。

(二)加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对存在安全风险的行为,要告知相关主体潜在风险并督促提醒其主动采取规避措施。

(三)加强技术服务。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要因地制宜,进村入户做好养殖场安全规范用药技术服务,区畜牧产业发展中心要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帮助解决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在实施专项整治中遇到的问题,并结合养殖减抗行动,组织专家指导科学实施养殖减抗,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加强对镇乡(民族乡)、涉农街道执法办案的指导,对跨区县违法违规线索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挥作用,协调相关区县及时处理。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委属有关单位要加强工作调度和总结,分别于725日前将统计表(详见附件)发送渝快政一表通,1110日前,将规范兽药使用专项整治巩固提升行动检查清单和巩固提升行动开展情况及统计表(详见附件)发送渝快政一表通

提升行动期间,涉及相关情况和问题,综合问题可联系区农业农村委养殖业科林君023-58569700;执法问题可联系区农业综合执法支队023-58139989;兽药残留检测问题可联系农安中心苏婷婷023-58225117;饲料、兽药问题可联系区畜牧产业发展中心李春林023- 58651626

附件:1.规范兽药使用专项整治巩固提升行动检查清单

2.规范兽药使用专项整治巩固提升行动实施情况汇总表


附件1

规范兽药使用专项整治巩固提升行动检查清单

被检单位


联系人


场所地址


联系电话


场所类别:( )养殖场  ( )饲料生产企业  ( )饲料经营企业  ( )兽药生产企业  

( )兽药经营企业( )动物诊疗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是/否)

养殖场

1.是否存在超范围、超剂量、超时限用药、养殖直接使用原料药等违规行为。

2.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地塞米松问题。

3.是否存在使用停用兽药,以及使用禁用药物或其他化合物的违法行为。

4.是否不如实、不完整填写养殖档案用药记录。


饲料生产企业

1.是否存在使用国家《饲料原料目录》以外的原料。

2.是否存在饲料中违规添加药物等典型问题。


饲料经营企业

1.是否存在将兽用抗菌药等兽用化学药品包装成饲料产品销售。

2.是否存在饲用天然植物产品标注预防治疗动物疾病功效,甚至以兽用中药名义销售等突出问题。


兽药生产企业

1.是否存在将兽用抗菌药等兽用化学药品包装成饲料产品销售。

2.是否存在未按批准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生产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标注未经批准内容或不实信息等违规行为。

3.是否存在原料药来源不合规。

4.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在标签和说明书标注兽用麻醉药品兽用精神药品以及兽用处方药字样。

5.是否存在相关产品出入库信息未按规定上传至兽药追溯二维码系统。

6.是否存在违规将原料药销售给生产经营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7.是否存在不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生产相关兽药行为。


兽药经营企业

1.是否存在不具备相应的资质经营或网上经营相关兽药行为。

2.是否存在相关产品出入库信息未按规定上传至兽药追溯二维码系统。

3.是否存在违规将原料药拆零销售或销售给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4.是否存在在网络销售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5.是否存在未严格凭兽医处方销售相关产品。

6.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改变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商标或商品名行为。


动物诊疗机构

1.是否存在未严格凭兽医处方使用相关产品。

2.是否存在使用情况未按规定在用药记录或病历及诊疗档案中填写。

3.是否存在未严格执行双人双锁保管麻醉类药品。


备注


备注:检查对象分为饲料生产企业、饲料经营企业、兽药生产企业、兽药经营企业、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可按实际对象予以检查。(检查结果为是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请在备注中写明具体原因)



附件2

规范兽药使用专项整治巩固提升行动实施情况汇总表

截至2025****

填报单位:(章):                                    填报人及联系方式:

检查对象数量(个)

出动监督检查人员(人次)

多部门联动检查次数(次)

问题处理(个/起)

处罚情况(万元)

宣传教育情况

技术服务情况

总数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兽药生产企业

兽药经营企业

养殖场户

动物诊疗机构

其他

发现问题数量

整改问题

行政立案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数量

涉案货值

罚没金额

开展宣传活动数量(场次)

选派专家(人次)

发布典型案例(个)

制作各类宣教手册、海报等材料(个)

培训场次(个)

参加培训单位数量(个)

实体

网店

总数

网络兽药经营

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

兽医体外诊断制品生产经营

水产用药生产经营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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