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万州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制度(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万州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
设施建后管护制度(试行)》的通知
万州农委函〔2025〕15号
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确保建成的工程设施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重庆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渝农规〔2024〕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的通知》(渝农办发〔2023〕1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万州实际,我委制定了《万州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万州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制度(试行)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万州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
建后管护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确保项目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并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重庆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渝农规〔2024〕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的通知》(渝农办发〔2023〕176号)等,结合万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农业农村部门批准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后的工程设施管护工作(以下简称建后管护)。其他部门批准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按照项目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后对工程设施及配套设备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工作,保障工程原设计功能在合理期限内正常发挥。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制定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保障管护经费,保证工程设施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二章 资产移交和管护移交
第五条 坚持建成项目全覆盖、建设内容全覆盖,对建成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设备要应交尽交、应管尽管、应护尽护。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业主单位应分村分组形成工程设施设备清单和图纸,与项目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签订资产移交协议,办理资产交付手续;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将建设项目资产移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将管护责任落实到管护具体的单位或个人,并明确管护要求和标准。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的塘、池、路、沟、管、房、电等线性工程设施纳入农村集体经济“三资”管理。
第三章 管护主体及责任
第六条 区农业农村委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的责任单位,要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承担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设施管护的落实情况。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权人、土地经营权人等为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设施管护的主体,具体负责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因机械作业或人为故意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由管护的主体责令损坏人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用。
鼓励和支持管护主体提前参与工程设计、实施、竣工验收等相关环节。
项目工程质保期内,管护责任由该项目工程施工方承担,过项目质保期后,管护责任由各管护主体承担。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作为管护责任单位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实施方案,指导管护主体与具体管护人签订管护协议,内容包括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经费、管护内容、管护标准、管护期限等。强化高标准农田利用管理,坚持良田粮用,加强用途管控,将建成高标准农田及时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要采取措施组织耕种,坚决遏制“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第八条 种粮大户、农民群众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的直接受益主体,应自觉维护已建成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积极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
鼓励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村(社)组织采取多种方式调动种粮大户、农民群众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的主动性、积极性。
第四章 管护标准及内容
第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田块整治工程。应确保田埂、护坡、农机下田通道等无垮塌、破损,能够正常运通行且无安全隐患;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应保持田间灌溉与排水渠道管道、塘堰(坝)、排灌站、小型拦河坝、农用井、小型集雨设施等灌溉与排水工程灌排畅通、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三)田间道路工程。应确保田间道路工程路面平整、路沿路肩完好平直,边沟排水畅通;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应保证农田防护林等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总体完好,林木首年成活率应达到90%以上,三年后林木保存率应达到85%以上;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应保证泵站、机井以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电力保障所需的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等农田输配电工程的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善,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低压输电线路满足设备运行、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有关要求;
(六)其他工程。应保持项目区标识、公示牌完好整洁,保障农田生产的信息化管理、监测设施等工程设施运行良好。
第十条 管护主体应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开展日常巡查和维护,避免道路、桥梁超载超限车辆通行,防范人为故意损坏已建成的设备设施,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设施在设计期限内能够安全稳定利用。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根据作物熟制和实际需要,每年开展1—2次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集中维护,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开展必要的维修加固,及时排除运行风险隐患,确保工程设施持续发挥效益。
第五章 管护经费
第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高标准农田建设后期管护专项资金。市级下达高标准农田建设后期管护专项资金全部用于建成项目管护支出。
(二)整合多渠道资金投入。区农业农村委积极争取统筹整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结余资金、高标准农田评价激励资金、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入、其他渠道涉农资金等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
(三)管护主体自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主体可通过投工投劳、社会捐赠、从集体经济收益或工程设施运行收益中按比例计提等方式筹措管护资金。
第十三条 完善管护经费的筹措渠道,探索“政府出一点、集体筹一点、经营主体拿一点”的共同责任机制,探索集体管护、委托管理、保险托底等多种因地制宜的管护方式。
第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管护资金主要用于设施设备维护、管护人员劳务报酬和培训等与项目管护相关的支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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