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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1MB1657477Q/2023-00043
[ 发文字号 ] 万州农委发〔2023〕33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农业农村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04-27
[ 发布日期 ] 2023-04-28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饲养动物遵循创建国家卫生城区相关规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3-04-28 来源:万州区农业农村委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饲养动物遵循创建国家卫生城区相关规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万州农委发〔2023〕33号


各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有关镇乡街道

为落实万州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组《关于印发<万州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万州城管发〔202339)精神,经研究,现将《饲养动物遵循创建国家卫生城区相关规定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相关镇乡街道、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饲养动物遵循创建国家卫生城区相关规定工作实

根据全国爱卫会工作部署,2022—2024年为新一轮创建国家卫生城区周期。按照区委、区政府统一安排,万州区从2022年起全面启动国家卫生城区创建工作,依据万州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组《关于印发<万州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万州城管发〔202339),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饲养畜禽和野生动物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居民文明规范饲养宠物,畜禽粪污得到有效处置。

、具体任务

(一)严格执行准入制度。有关镇乡街道严格按照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万州府发〔20209文件要求,严格执行畜禽养殖业准入制度,并逐一排查属地现有畜禽养殖企业,畜禽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禁止新审批规模养殖场设施用地。畜禽限养区内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对未经审批擅自扩大养殖规模的及时降低养殖规模,并对未批新增部分去功能化

(二)力开展技术支撑。区农业农村委及所属的区畜牧产业发展中心要积极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常态化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指导和服务,督促已建养殖场严格按照规范处理畜禽粪污,新建畜禽养殖场严格按照技术规范配备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持续实施万州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升项目和产业园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推广项目,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生猪养殖控水技术及猪只饮用余水处理利用技术研究与指导;形成重庆农神集团从养殖场收购发酵有机堆肥的长效机制,将养殖场异位发酵中的产出液输送到种植园作为液态肥施用,形成源头减量、过程控制、多渠道利用综合方案。

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后续监管。有关镇乡街道逐一检查属地养殖企业是否按照区畜牧产业发展中心相关技术进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检查结束后,检查单位应当场向养殖场主反馈巡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要求养殖场主限期整改,报区农业农村委备案并开展整改“回头看”。区畜牧产业发展中心对镇乡街道反馈的问题要进行复查,定期或不定期对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养殖企业进行检查,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通报,确保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落实落地,推动畜禽养殖符合创建国家卫生城区生态环境要求。

对不按规定饲喂宠物和野生动物的,各有关镇乡街道要及时将情况报告给区公安机关和区林业局,并共同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饲养动物遵循创建国家卫生城区相关规定工作是万州区创建全国卫生城区的重要内容,请各镇乡街道统一思想,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工作保障,确保完成任务。

二是落实责任。把握工作重点,聚焦问题短板,注重有的放矢,做到分工到位,责任到人,精准对标,逐项落实。

三是强化协作。对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单位的相关事项,各镇乡街道要主动移交对接,加强信息互通,确保相关工作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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