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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1MB1657477Q/2022-00027
[ 发文字号 ] 万州农委发〔2020〕124 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农业农村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12-07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规程》的通知

日期:2020-12-07 来源:万州区农业农村委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

核验规程》的通知


各镇乡(民族乡)涉农街道农服中心委属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和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和《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规程的通知》(渝农发〔201829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重庆市万州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127


重庆市万州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规程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和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和《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规程的通知》(渝农发〔20182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督促指导全区农机购置补贴(以下简称补贴)机具核验工作。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是补贴机具核验工作的受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区域内的补贴机具核验工作。

第三条在本区补贴实施区域内,按规定须现场核验的机具,应按照本规程开展核验。对谷物烘干机、果蔬烘干机、简易保鲜储藏设备、轨道运输机等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受理后,应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进行现场核验。

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对单台补贴额在3000元及以上的机具100%进行现场核验。

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对单台补贴额在3000元以下的机具按20%的比例进行现场核验。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核验,是指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购机者身份和机具进行现场核查的工作。

第五条购机者、产销企业对提供的核验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等承担主体责任。

第六条农业农村委应当对核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不定期对申请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进行现场抽查,对核验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业务工作水平。

第七条受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相互监督、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确保核验工作流程规范。

第八条各核验部门派出的核验人员应了解农机具的基本常识,掌握核验工作流程。每次核验应至少有两名核验人员参加。

第九条开展机具核验时,购机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购机者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购机者银行账户资料:个人提供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银行卡、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银行对公账户。承办银行如有变动,以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确定的为准。

(三)购机税务发票原件,发票上应具有机者名称、机具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机架号)、发动机号(如有)、经销企业等信息。

(四)机具信息:机具实物上的固定铭牌信息,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应并提交行驶证或登记证书原件。

第十条核验工作应按照资料核验现场查看、实物核对、信息采录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方可通过核验:

(一)购机者的身份证明材料、购置的农机具、购机发票等在核验时合规、完整;

(二)购置的农机具完好、铭牌合规,购机者姓名、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机架号)、发动机号(如有)等信息与发票内容一致;

(三)购置的农机具的配置、参数、补贴额等对应《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确认无误,并与《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对应的产品信息一致。

第十二条核验完成后,核验人员应当在重庆市万州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现场核验记录表上写明核验意见并签署姓名及日期;购机者签字确认。机具核验未通过的,不予补贴。机具核验未通过且有异议的,可向区农业农村委申请复验。

第十三条下列核验材料,应当由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及时归档:

(一)重庆市万州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现场核验记录表;

(二)其他相关材料:工作人员、农户和机具合影照片、机具铭牌照片等。

第十全面排查违规线索。对核验中发现的补贴申请违规行为线索,由核验工作人员逐条书面登记,并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开展违规线索集体研究,对违规嫌疑较大或反复出现的应启动调查程序,对违规嫌疑较小的留存材料备查。对补贴机具核验争议处理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区农业农村委研究决策。

第十本规程由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重庆市万州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现场核验记录表

验查单位: 资金申请表编号:

补贴对象情况

姓名/组织名称


身份证号/组织信用代码


身份证或注册地址


现居住地址


购机者联系电话


补贴机具情况

机具名称


机具型号


机具品目


数量(台/套)


生产企业


单台销售价格(元)


经销商


单台补贴额(元)


购机时间


牌照号码


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


发票号码


配置参数(企业在系统中备案)


以上信息与《补贴资金申请表》中信息一致。

核查内容(在相应处打“√”)

1.机具铭牌是否永久性固定在机具醒目位置

是□ 否□

2.机具铭牌标示的生产企业名称是否与系统一致

是□ 否□

3.机具铭牌标示的机具型号是否与系统一致

是□ 否□

4.机具铭牌标示的出厂编号是否一致

是□ 否□

5.机具的配置参数是否与系统备案的相符

是□ 否□

6.其他记录


知晓并同意验查结果,签字确认。

申请人或经办人:签字、手印

验查结果: □合规 □不合规 。

验查人员(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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