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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1MB1657477Q/2021-00005
[ 发文字号 ] 万州农委发〔2019〕86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农业农村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19-09-05
[ 发布日期 ] 2019-09-05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农业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9-09-05 来源:万州区农业农村委
语音播报

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涉农街道办事处,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农业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995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农业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产业财政补助项目监督管理,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提高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防止项目资金被截留挪用,根据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州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万州府办发〔201939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州区山地高效型农业发展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万州府办发〔2019〕4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农业农村委)下达批复的农业项目项目批复或相关文件明确了验收主体和验收要求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由区业农村相关科室牵头组织开展验收,必要时组织第三方人员参与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

第二章 验收依据和内容

  农业项目验收依据相关项目管理办法、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批复文件开展。

  农业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建设类项目

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完成时间、招投标程序等是否符合项目批复和设计要求苗木购买是否有合规检疫手续;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客观原因确需发生变更的,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二)山地高效型农业项目

1.标准化产业园建设项目。项目建设规模、品种苗木成活率是否符合补助标准;苗木购买是否有合规检疫手续;是否符合标准化园标准。

2.产地加工及商品化处理项目厂房建设内容是否达到项目批复和设计要求,是否有合法、合规的用地手续;配套设施设备是否购置并正常运行;冷链系统建设要求的贮藏量、库内净容积、安全措施等内容是否符合项目批复和设计要求。

第三章  验收组织与程序

  项目验收组成员从万州区农业项目专家库中选取,同时可邀请农业农村委系统熟悉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及相关部门、街道、镇乡有关人员、项目区群众代表、特邀专家等参与。

验收组成员人数为3-7人,其中工程施工、产业技术、财会和审计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验收工作需要,可以从第三方中介机构外聘人员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验收。

第八条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按以下规定实施竣工验收:

项目实施单位为委属事业单位和镇乡(街道)承担的项目,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申请业农村委组织验收

项目监管单位为委属事业单位的项目,在项目承担单位自验合格的基础上,申请项目监管单位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由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区农业农村委组织验收。

山地高效型农业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对项目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并向所在镇乡(街道)提出申请,镇乡(街道)组织人员进行初步验收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镇乡(街道)上报区业农村,向区农业农村委申请验收时,需同时提供如下项目验收资料:

1.验收申请。

2.项目初验结果报告

3.项目工作总结。应包括项目建设过程、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绩效目标等内容。

4.项目图像资料。包括项目建设前、建设中和建成后同一位置具有相同参照物的照片项目公示情况及公示牌照片;有隐蔽工程(如沼气池)的,验收资料中应当包括隐蔽前的现场照片和测量数据

5.股权化改革资料。项目批复明确要实施股权化改革的实施主体需提供股权化改革的相关资料。

6.建设合同及要求提供的正式发票。

7.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其他资料。

  区农业农村委在收到项目实施单位或业主验收申请后,对验收的资料审查合格后,在30个工作日内组验收。

  农业项目验收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项目现场查验。验收组对照验收资料实地察看项目实施现场,核实或复测项目实施面积、苗木成活率等相关数据,查验项目质量和仪器设备购置安装等情况。

山地高效型农业项目验收标准参照《万州区山地高效型农业发展扶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形成报告。验收组长汇总项目完成情况,经验收组成员讨论后形成验收意见审计监督科归档

第十  区农业农村委为验收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验收工作顺利进行。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四章  验收结果运用

第十  有以下情形的,不予通过验收:

1.完成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规定的任务量不足90%的。

2.未经审批,擅自改变项目实施地点、实施内容和调减项目实施内容的。

3.其他不予通过验收的情况。

第十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首次验收不合格,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验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原则上在60 日内完成整改并再次提交验收申请;凡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其实施单位一律不得申报新项目或承建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先建后补”项目,不得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  通过验收的项目根据验收结果(包括整改后复验情况),由项目实施单位或业主提供资金报账申请和项目验收意见,完善相关手续后按规定拨付项目资金。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未全部达标,但实际完成规定的任务量达到计划规定的任务量90%及以上的农业项目,按实际工程完成量拨付项目资金。

山地高效型农业项目达到验收标准的根据实际验收的面积核定拨付资金。

第十  对项目实施单位或业主存在不按批复的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组织实施,建设进度严重滞后,违反规定建设程序,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等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向我委申报项目或承建项目;情节特别严重,整改不到位和限期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销项目和收回财政资金等处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农业项目实行业主责任终身制。项目实施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项目业主对项目申报、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农业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对过程记录和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出现质量安全事故,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农业项目验收工作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对验收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已办理验收手续的项目,经审计或有关部门检查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除按规定追究项目建设相关人员责任外,同时要视情节追究项目验收人员的责任。

  对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或中介机构派出的验收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竣工验收结论的,一经查实,停止拨付验收费用,取消该机构受托开展验收资格,提请纳入信黑名单。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业农村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发布之日起,《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农业产业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万州农委函〔2017〕191号废止。

附件1

工程建设类项目验收资料清单

    1.业主申请验收的请示

    2.站所初验结果。

3.项目批复文件及批复表

4.项目实施方案

5.项目工作总结

6.竣工示意图

7.招投标手续

8.建设合同及正式发票

9.项目下达计划中明确要实施股权化改革的项目实施主体需提供股权化改革协议书;

10.项目图像资料项目建设前、建设中和建成后同一位置具有相同参照物的照片资料。(照片需彩印)

11.其他相关资料(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12.中介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及财务决算审核报告

13.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合同、发票、转帐记录等财务资料

(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时,需同时提供项目验收资料。)

附件2

山地高效型农业项目验收资料清单

标准化果(茶)园

1.镇乡(街道)初验合格后申请验收的请示及初验结果。

2.项目申报表

3.项目批复文件及批复表

4.项目实施方案

5.镇乡(街道)签字盖章的产业位置示意图(1:10000以下示意图,并标注出产业区域、道路、水源等)

6.苗木最终定植时间证明材料(当地村委会或农服中心证明)

7.植物检疫证明、苗木购买合同及正式发票(验收时需提供正式原件,无植物检疫证明的实行一票否决,)。

8.农资购买正式发票、建园成本性支出的正式发票或佐证资料、劳务用工发票或工资单、生产管理大事记(主要指施肥用药、苗木栽植等记录)。

9.土地流转的,需提供流转合同、分级备案、缴纳土地流转保证金或参加土地流转保障等资料

10.项目下达计划中明确要实施股权化改革的项目实施主体需提供股权化改革协议书;

11.项目图像资料。镇乡(街道)初验结果公示照片、项目建设前、建设中和建成后同一位置具有相同参照物的照片资料。(照片需彩印)

12.其他相关资料(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备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时,需同时提供项目验收资料

附件3

山地高效型农业项目验收资料清单

产地加工类项目

1.镇乡(街道)初验合格后申请验收的请示及初验结果。

2.项目申报表

3.项目批复文件及批复表

4.项目实施方案

5.竣工示意图

6.建造时间证明材料(当地村委会或农服中心证明)

7.设施用地手续

8.设备购买合同、正式发票

9.建设合同及正式发票

10.项目下达计划中明确要实施股权化改革的项目实施主体需提供股权化改革协议书;

11.项目图像资料。镇乡(街道)初验结果公示照片、项目建设前、建设中和建成后同一位置具有相同参照物的照片资料。(照片需彩印)

12.其他相关资料(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13.中介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报告及财务决算报告

(备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时,需同时提供项目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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