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网 | 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网 | |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政局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基层政务公开 > 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 > 业务办理
[ 索引号 ] 11500101008630285C/2021-0033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社会福利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民政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12-16
[ 发布日期 ] 2021-12-16

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日期:2021-12-16 来源:万州区民政局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一、国家及市级

(一)政策依据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4〕16号)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62号)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养老服务“千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99号)

4.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

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庆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0号)

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29号)

7.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民发〔2013〕160号)

8.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养老服务“千百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渝民发〔2018〕13号)

9.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8〕43号)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11.《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

 (二)具体措施

1.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标准。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利用自有产权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50张以上的,市级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10000元的建设补贴;利用租赁产权(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20张以上的,市级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5000元的建设补贴。

2.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奖补标准。市级将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予以适当补助,对每个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补助200万元,对每个社区养老服务站补助20万元,对每个乡镇的养老服务中心及辖区内村级互助养老点补助100万元。

3.对养老机构(含家庭服务企业、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适当减免。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天然气初装费降低30%收取,水电气安装工程费用适当减免。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执行低收入用户减免政策,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安装费用适当减免。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优惠政策。

4.对利用辖区内国有闲置资源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可低偿或无偿使用;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和居家上门服务企业(组织)免征增值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水电气费用按照居民价执行,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物业管理费和房产税给予适当财政补贴;符合条件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可同等享受小微企业税费减免、创业补贴、投融资支持等优惠扶持政策。

5.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或者符合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6.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7.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8.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在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后,向区县民政部门申请许可。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养老服务机构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区县工商部门登记管辖区域的,经营场所可以申请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9.鼓励外国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国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外商投资养老机构设立及变更办理备案手续,适用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投资养老服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进口设备免关税政策。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10.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11.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审批绿色通道,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应向区县卫生计生部门申请设置和执业登记,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受理设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批复。

12.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者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

13.养老机构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根据诊疗需要和能力条件,适度放宽医疗科室和药品目录限制,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医疗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其建设、消防等条件可依据医疗机构已具备的资质直接备案。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

14.民间资本和政府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设施,享有相同的土地供应政策,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如机构停办,土地使用权由政府对土地及地面建筑物评估后折价收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经营性用地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偿出让手续。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相关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配套建设的公路符合农村道路管理用地的,可按照相关规定作为农用地进行管理,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15.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调剂解决养老服务用房时涉及土地性质、房屋用途等问题的,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应予以支持。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后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用于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同一宗地有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公开出让。城市经济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转型成养老服务设施的,报民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规划等部门备案,5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满5年后继续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可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实施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16.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基准地价尚未覆盖的地区,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当地土地取得、土地开发客观费用与相关税费之和。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最低租金标准,并在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二、区级

(一)政策依据

1.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万州府发〔2015〕9号)

2.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万州府办发〔2018〕109号)

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万州府办发〔2020〕21号)

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万州府办发〔2020〕19号)

5.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州区农村养老服务全覆盖工作方案的通知(万州府办发〔2021〕22号)

 (二)具体措施

 1.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执行渝府发〔2014〕16号文件规定,新建、扩建养老机构或用自有房屋改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50张以上的,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5000元的建设补贴;租用房屋(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改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20张以上的,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10000元的建设补贴。

 2.执行税费优惠政策。按照相关规定,全面落实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含家庭服务企业、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天然气初装费降低30%收取。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执行低收入用户减免政策。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水电气安装工程费以及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安装费要适当减免,有收费幅度的,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优惠政策。

 3.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本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含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招用我区户籍的就业困难群体和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4.放宽投资准入。在鼓励外地投资者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市场,鼓励外地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本地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5.精简审批手续。1998年9月以前建成投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养老服务场所,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但现场应满足消防安全条件;其他养老机构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或备案手续。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他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除外),由企业自行在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官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系统(http://www.cepb.gov.cn/)登记备案。养老机构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养老机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实行“先照后证”。

 6.促进医养结合发展。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审批绿色通道,支持在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应当向区卫生计生委备案,区卫生计生委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举办养老机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扶持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合作,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通过协议合作、转诊合作、对口支援、合作共建、建立医疗养老联合体等多种形式,实现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的无缝对接,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向社区、家庭延伸,鼓励社区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业务协作机制,提高基层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的能力,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落实国家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政策,保障老年人获得康复医疗保险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并按协议管理,参加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在定点医养结合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7.按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标准,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调剂解决养老服务用房时涉及土地性质、房屋用途等问题的,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城乡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应予以支持。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后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用于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同一宗地有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公开出让。城市经济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转型成养老服务设施的,报民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规划等部门备案,5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满5年后继续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可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实施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8.盘活存量资源增加养老服务设施。执行市级有关部门整合国有闲置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探索将空置的公租房免费或低偿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康复护理、助餐助行、老年教育等服务。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者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

 9.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依法保护养老服务商标品牌。对养老机构在住所外设立的经营场所与住所均属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管辖区域的,经营场所可以直接申请备案。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主动对接养老机构,让其提前介入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扩大养老机构规模。

 10.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全面贯彻落实养老机构各项税收优惠减免政策。落实市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养老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措施;严格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及养老机构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11.提升医养结合融合能力。养老机构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根据诊疗需要和能力条件,适度放宽医疗科室和药品目录限制,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医疗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其建设、消防等条件可依据医疗机构已具备的资质直接备案。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建立村医参与健康养老服务激励机制,支持家庭医生出诊为老年人服务。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并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12.对利用辖区内国有闲置资源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可低偿或无偿使用;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和居家上门服务企业(组织)免征增值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水电气费用按照居民价执行,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物业管理费和房产税给予适当财政补贴;符合条件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可同等享受小微企业税费减免、创业补贴、投融资支持等优惠扶持政策。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投资入股、小额贷款、项目补贴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

 13.争取市级以奖代补资金,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予以适当补助,对每个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补助200万元,对每个社区养老服务站补助20万元,对每个镇乡的养老服务中心及辖区内村级互助养老点补助100万元,并按照市级评估考核奖补办法予以补助。

 14.按照不低于集中供养对象年基本生活金15%的比例,核定乡镇敬老院、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点管理运行经费,用于管理人员日常办公、水电燃料购买及设备设施维护;按照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核定管理人员工资,按照市级统一标准核定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金,并将管理运行经费、管理人员工资及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生活金统一拨付到有关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拨付乡镇敬老院、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点。

 15.按照每集中供养一名失能特困人员11000元/年、每集中供养一名半失能特困人员7000元/年的标准将集中供养在7个区级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点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统一拨付到有关乡镇,由乡镇拨付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点,照料护理费用可统筹用于购买集中供养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也可以统一用于供养机构工作人员照料护理开支。照料护理费标准坚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同步增长。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我要找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