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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1008630285C/2024-0002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民政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2-02
[ 发布日期 ] 2024-02-02

重庆市万州区社会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性社会团体规范自律的通知

日期:2024-02-02 来源:万州区民政局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社会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性社会团体规范自律的通知

各全区性社会团体:

      为增强全区性社会团体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按照民政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2〕166号)、《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性社会团体规范自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团体依法自治相统一,把党的工作融入社会团体运行和发展过程。社会团体要抓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学习,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加强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特别是对“三重一大”事项发挥政治引领作用,保证社会团体发展正确政治方向。

二、健全民主机制。社会团体应当遵从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不得利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行政权力影响,强制个人或企事业单位入会。社会团体以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等民主治理结构,规范社会团体民主议事、民主决策的范围、程序和方法。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须按章程规定,经民主程序决定。进行改选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有符合法定人数的会员(代表)、理事出席方能召开,涉及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推进社会团体诚信建设,建立社会团体信用体系,提高社会团体自治自律水平。

    三、规范换届选举。各社会团体应严格按照本团体章程规定按时换届。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须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换届方案。脱钩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须按照《重庆市万州区全区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指引》(万州民管〔2017〕118号)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相关材料。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形成决议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按照“ 一届一备、变更必备”的原则,及时对社会团体负责人、理事会成员、常务理事会成员及会员名单进行备案。社会团体换届产生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其中,属于党政领导干部届满后继续兼任的,换届前需重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四、规范章程修订。会团体修改章程须按照《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万州民管〔2016〕86号)修订,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呈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然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未经核准的章程,不作为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依据,社会团体不应擅自发布。

五、加强财务管理。社会团体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严格财务管理。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业务活动及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社会团体经费应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章程规定的各项业务活动支出,严禁只收费不服务,严禁违规收费。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社会团体财务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单位法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社会团体各项收入除用于组织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支出外,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分配,并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六、规范分支(代表)机构管理。社会团体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活动需要,自主决定其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遵循本团体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形成会议纪要,并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备查。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自行设立、自主管理、自行负责。社会团体应当在每年“年度工作报告书”中如实填报分支(代表)机构有关情况,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强化风险防控。社会团体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建立活动影响评估、风险隐患排查处置、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重点防范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意识形态风险、廉政风险等,并制定相应的排查及应对防范的措施和预案,及时处理和避免重大风险隐患的发生。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社会团体召开重大会议、负责人发生变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重大事项及在活动中发现重要社情动态、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 (行业指导部门、行业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和登记管理机关报批(报备)。

   八、加强信息公开。 社会团体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向会员公开的其他信息,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以及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等信息。公开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获取便利,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还应当向社会公开公益活动情况以及公益活动支出明细的审计报告。

    、规范合作行为。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应当履行内部民主议事程序,根据章程规定和合作事项重要程度,分别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应当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切实履行职责。社会团体应当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所举办经济实体分开,不得利用所举办经济实体向会员或者服务对象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严禁社会团体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或者个人入会、摊派会费、派捐索捐、强拉赞助。

十、依法依规接受监管检查。社会团体应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日常监管,按时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及抽查检查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须对本团体年度工作报告及检查报表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负责。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接受年检及抽查检查的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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