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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1008630285C/2024-0003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民政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2-20
[ 发布日期 ] 2024-02-20

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关于转发《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红十字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公开募捐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2024-02-20 来源:万州区民政局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

关于转发《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红十字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公开募捐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级慈善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公开募捐活动,推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现将《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红十字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公开募捐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9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领会《通知》精神,深刻认识规范互联网公开募捐的重要性,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互联网公开募捐依法规范开展。


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

                                 20242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红十字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公开募捐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各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万盛经开区红十字会,市级慈善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互联网公开募捐活动,推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重庆市慈善条例》《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及《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电〔2017〕145号)相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开展互联网公开募捐。开展互联网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应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开展互联网公开募捐的红十字会按照规定向同级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应当按照本组织宗旨与业务范围设计公开募捐项目,制定募捐方案,并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将募捐方案通过《慈善中国》平台,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同时将募捐方案报送业务主管单位。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开展互联网公开募捐,应在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上公布本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信息,可同时在以本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相同内容的公开募捐信息,方便捐赠人查询、了解项目进展情况。

二、依法合作开展互联网募捐。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可以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互联网募捐。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要对合作方进行甄选,合作募捐项目须符合参与合作的社会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应当与合作方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以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名义开展募捐活动,并公开合作组织的有关信息,指导合作方规范筹款行为和资金使用。募捐活动全部收支应当进入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账户,由该组织统一进行财务核算、资金管理、项目信息公开等,并承担法律责任。

三、规范引导捐赠人捐赠。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在动员爱心单位、爱心人士等社会力量捐赠时,应当尊重捐赠人自主捐赠意愿,要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宣传募捐项目的相关信息,及时回复相关咨询,保障捐赠人的知情权。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不得通过虚构事实、口头承诺等方式欺骗、诱导捐赠人实施捐赠,不得向单位或个人摊派或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或居民生活。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不得采取通过受益人捐赠获得配捐等各种违法违规方式进行套捐,不得以获得配捐为目的,诱导捐赠人捐赠。各区县民政部门要加强互联网公开募捐活动的指导和宣传,引导爱心单位、爱心人士自愿参与,防止社会单位、机构等以打卡、接龙等变相强制方式要求职工参与捐赠。捐赠人参与慈善捐赠前,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拟捐赠的慈善组织或登录“慈善中国”网站查询慈善组织是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等信息。

四、强化募捐财产管理使用。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全部入账,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在接受的慈善捐赠中提取回扣返还捐赠人、帮助筹集捐赠的个人或组织。确有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情形,慈善组织应当召开理事会进行审议,报民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在项目执行中,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章程、募捐方案和捐赠协议中的规定和要求规范使用捐赠款物,并严格项目管理费用支出,科学控制项目执行费用,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要严肃款物拨付纪律,严禁截留、挪用、积压、挤占捐赠款物。慈善组织可适时请第三方对募捐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回访、绩效评估和财务审计。互联网募捐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的,慈善组织应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在互联网募捐平台上公示,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五、强化慈善捐赠信息公开。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须在“慈善中国”上公开募得款物情况、款物使用情况及尚未使用款物的使用计划等;公开募捐和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在“慈善中国”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应当在“慈善中国”上全面公开募捐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在做好“慈善中国”信息公开基础上,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也可在自有门户网站等网络平台公开慈善捐赠信息,及时更新项目进展情况。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在民政部门指导下,及时做好慈善捐赠信息公开工作。

  六、规范票据和档案管理。慈善组织、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应当按照相关财务规范和流程,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接受捐赠人查询,经确认为捐赠人误捐、错捐的捐赠款项及时办理退款。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应做好相关记录,并统一开具票据。开具票据总金额应与接受捐赠款物价值一致。慈善组织在执行互联网公开募捐项目过程中应当保存财务票据和项目资料(包括采购协议、转账凭证、发票、签收单、活动现场图片、文字资料、影音资料等)。由慈善组织合作方执行的项目,合作方应保存好财务票据和项目资料原件,并复印盖章后送慈善组织留存。

      七、加强监督管理。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依法开展互联网募捐、执行公开募捐项目、慈善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公开等应当自觉接受民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和媒体、社会大众的监督。各区县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本地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开展互联网募捐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加强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公开募捐资格审查备案,督促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加大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有关组织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未进行公开募捐方案备案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以及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重大的互联网募捐项目,各区县民政部门可以采取专项检查或组织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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