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区性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
关于开展全区性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
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
万州民〔2022〕61号
各全区性社会服务机构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区性社会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服务机构)管理,落实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属性,推动社会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按照《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函〔2022〕21号)、《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渝民〔2022〕145号)要求,结合我区社会服务机构监管工作实际,现就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将非营利监管贯穿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检查、执法、监管各个环节,健全完善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制度,稳妥有序整治社会服务机构违反非营利属性的行为,确保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法人属性,为实现社会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时间安排
2022年8月至11月。
三、监管任务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服务机构作为非营利法人中的捐助法人,所有业务活动和财务支出应当以实现公益目的进行,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组织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社会服务机构财产。为确保社会服务机构切实符合非营利要求,防范损害非营利属性的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二百七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重点对社会服务机构下列违规行为进行监管:
1.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的;
2.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簿核算、将本组织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收取的;
3.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的;
4.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的;
5.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的;
6.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
7.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
8.兼职理事、监事参加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的;
9.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的;
10.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回的;
11.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的;
12.具有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的行为。
此次专项行动的对象为已在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已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不纳入本次专项行动范围。
四、监管举措
(一)登记时落实告知承诺要求。区民政局按照《重庆市民政局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落实告知承诺相关事项的通知》(渝民〔2022〕122号)要求,在社会服务机构成立登记时落实告知承诺要求,审查申请登记材料时,要求发起人(举办者)签收《社会组织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出资人填写《社会组织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对于已登记的组织通过日常培训、检查抽查、印发指南等方式,积极宣传非营利法人要求。
(二)在年度检查和抽查检查中加强监管。在2021年度检查中要围绕本通知中监管任务,加强对全区性社会服务机构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重点检查,检查领域重点为医疗、养老机构等。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7〕45号)规定,区民政局将按照不低于4%的比例,在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中重点加强对全区性社会服务机构进行非营利监管,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告。
(三)组织社会服务机构自查整改。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要督促全区性社会服务机构对照监管任务进行自查整改。各全区性社会服务机构自查整改,涉及履行民主决议程序、收回被侵占财产、股权变更等情形或存在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方案或提出改进措施。整改要求如下:
1.存在监管任务中第1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收回被侵占的开办资金等方式整改;
2.存在监管任务中第2-8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收支如实入账、收回账外资金、收回所得收入、规范支出、收回违规支出等方式整改;
3.存在监管任务中第9-11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停止违规活动、消除不良影响、规范关联交易、终止违规关联交易、收回财产或收益等方式整改。
五、工作安排
(一)全面自查。各全区性社会服务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开展全面自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无论是否存在问题,均要于9月5日前向业务主管部门及时报送《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监管自查整改表》(附件2)电子件和纸质件。
(二)及时报送相关情况。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确定1名专项整治工作联络人,于8月15日前将《联络人信息表》(附件4)反馈至电子邮箱,指导督促所主管的社会服务机构扎实抓好自查整改,并逐一审查确认其报送的材料,梳理汇总后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实效、经验做法、问题困难以及意见建议等,与《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监管自查整改表》(附件2),《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监管实施情况表》(附件3)),于9月26日前一并报送至区民政局。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要结合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情况和经验做法,探索建立健全社会服务机构资金监管、财务审计、财务清算、收支管理等制度,推动构建非营利监管制度体系,加强监管规范社会服务机构运行。
(四)重点抽查检查。区民政局将联合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7〕45号)规定,按照不低于4%的比例,在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中重点加强对全区性社会服务机构进行非营利监管,检查领域重点为医疗、养老机构等,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告,2022年10月底前完成。
附件:1.《重庆市民政局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落实告知
承诺相关事项的通知》(渝民〔2022〕122号)
2.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监管自查整改表
3.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监管实施情况表
4.业务主管单位联络人信息表
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
2022年8月5日
附件1
重庆市民政局
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落实告知承诺相关事项的通知
渝民〔2022〕122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落实社会组织非营利属性,健全完善社会组织非营利监管制度,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民政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落实告知承诺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区县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要尽到告知义务,向设立人、出资人说明社会组织属于非营利法人,社会组织开办资金属于无偿捐赠资金。
二、自2022年6月1日起,各区县民政部门对于新成立登记的社会组织正式落实告知承诺要求,审查申请登记材料时,应当要求发起人(举办者)签收《社会组织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出资人填写《社会组织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
三、各区县民政部门可在区民政局制定的示范文本基础上,结合实际进行完善,抓好贯彻落实。对于已登记的社会组织,通过日常培训、检查抽查、印发指南等方式,积极宣传非营利法人要求。
附件:1.社会组织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示范文本)
重庆市民政局
2022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1
社会组织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
(示范文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登记 (拟成立的社会组织名称)告知如下:
社会组织法人是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设立的非营利法人。出资人投入的开办资金属于无偿捐赠资金。
社会组织法人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其资产。资金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登记管理机关名称)
年 月 日
发起人(举办者)(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1—2
社会组织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
(示范文本)
本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人 (身份证号: )]自愿无偿捐赠资金人民币 万元(大写: ),作为社会组织的开办资金。以上财产属本单位(本人)合法财产,该财产不存在任何第三人的其他权益,本单位(本人)对以上捐赠资金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财产捐赠后,开办资金作为 (拟成立的社会组织名称)的自有资金,本单位 (本人 )不再拥有该资金的所有权,该资金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法人终止时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
特此承诺。
捐资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捐资个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监管自查整改表
社会组织名称(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问题类别 |
自查情况 |
问题描述 |
整改措施 |
整改情况 |
1 |
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的; |
□存在问题 |
□已完成 | ||
2 |
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簿核算、将本组织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收取的; |
□存在问题 |
□已完成 | ||
3 |
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的; |
□存在问题 |
□已完成 | ||
4 |
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的; |
□存在问题 |
□已完成 | ||
5 |
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的; |
□存在问题 |
□已完成 | ||
6 |
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 |
□存在问题 |
□已完成 | ||
7 |
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 |
□存在问题 |
□已完成 | ||
8 |
兼职理事、监事参加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的; |
□存在问题 |
□已完成 | ||
9 |
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的; |
□存在问题 |
□已完成 | ||
10 |
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回的; |
□存在问题 |
□已完成 | ||
11 |
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的; |
□存在问题 |
□已完成 | ||
12 |
具有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的行为。 |
□存在问题 |
□已完成 |
附件3
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监管实施情况表
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总体情况 |
社会服务机构数量(个) | ||||
1 |
自查的社会服务机构数 |
|||||
2 |
抽查的社会服务机构数 |
|||||
3 |
发现问题的社会服务机构数 |
|||||
4 |
完成整改的社会服务机构数 |
|||||
5 |
依法处理的社会服务机构数 |
作出相应年检结论的 |
||||
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的 |
||||||
作出其他处理措施的 |
||||||
问题情形 |
社会服务机构 |
发现问题 | ||||
涉及机构数量(个) |
完成整改机构数量(个) |
已发现问题(个) |
已完成整改(个) | |||
1 |
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的; |
|||||
2 |
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簿核算、将本组织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收取的; |
|||||
3 |
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的; |
|||||
4 |
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的; |
|||||
5 |
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的; |
|||||
6 |
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 |
|||||
7 |
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 |
|||||
8 |
兼职理事、监事参加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的; |
|||||
9 |
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的; |
|||||
10 |
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回的; |
|||||
11 |
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的; |
|||||
12 |
具有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的行为。 |
附件4
业务主管单位联络人信息表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务 |
座机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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