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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1008630285C/2022-00114
[ 发文字号 ] 万州民发〔2017〕48号
[ 主题分类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社会福利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民政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17-09-29
[ 发布日期 ] 2017-09-29

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 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高龄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7-09-29 来源:万州区民政局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 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高龄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万州民发〔2017〕48号


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市老龄办等23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渝老办发〔2015〕3号)和区委办《关于进一步做好100周岁以上老人关爱工作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2011〕4期)精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万州区高龄津贴发放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                                      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

                             2017年9月29




重庆市万州区高龄津贴发放实施办法

第一条  发放条件。户籍在万州区行政区域内依法享有公民权利,且年满9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二条  发放标准

1. 90—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

2. 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300元。

第三条  发放程序

1. 申报。由本人或亲友以书面的形式,持老年人身份证和影像证明资料未办二代身份证的,以辖区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为准)向所属村(居)委会申报;五保、三无老人由村(居)委会负责申报;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在原单位申报,统一在户口所在的村(居)委会申报。

2. 填表。由村(居)委会负责填写《万州区90-99周岁老年人登记表》、《重庆市百岁及以上老年人登记表》。

3. 公示。村(居)委会在接到申报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在本村(居)公示栏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五个工作日内上报镇乡(街道);村(居)委会每半年对辖区内高龄津贴发放的总体情况集中公示一次,接受群众监督。

4. 审核。镇乡(街道)负责对所属村(居)委会上报材料进行入户调查审核,审核合格的由镇乡(街道)分管领导审批签署意见,并加盖镇乡(街道)印章后报区民政局。

5. 上报。每年分两次上报,时间在6月20日与11月20日前,由镇乡(街道)向区民政局上报,材料包括《万州区90-99周岁老年人登记表》、《重庆市百岁及以上老年人登记表》(附老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纸质件,《万州区高龄津贴发放汇总表》、《万州区高龄津贴发放花名册》、《万州区高龄老年人死亡情况统计表》纸质件及电子件。

6.审批。区民政局对上报的高龄老人材料进行审批。审批合格的由区民政局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存档备查。

第四条  计算办法。高龄津贴实行按月计算,从年满周岁的当月起开始享受,到死亡后次月终止;户口迁出的,从户口迁出后次月终止。

第五条  发放。高龄津贴按半年发放,区财政根据区民政审核情况,将全区高龄老人长寿补贴金直接拨付到区民政局在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开设的代发户上,由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根据区民政局提供的发放花名册直接打卡发放到个人账户。

第六条  工作要求。高龄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对虚报、冒领或终止后继续领取高龄津贴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从严惩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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