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网 | 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网 | |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政局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索引号 ] 11500101008630285C/2022-00059
[ 发文字号 ] 万州民〔2021〕10号
[ 主题分类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民政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2-20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关于印发《万州区2021年村(居)务公开目录》的通知

日期:2021-02-25 来源:万州区民政局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关于印发《万州区2021年村(居)务公开目录》的通知

万州民〔2021〕10号

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民政和社会事务办、街道办事处民政和社区事务办: 

为进一步规范村(居)务公开工作,保障村(居)民依法行使对村(居)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不断完善村(居)民自治制度,提高民主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了《万州区2021年村(居)务公开目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

                      2021年2月20日


万州区2021年村(居)务公开目录

一、村务公开内容

(一)党务类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情况;

2.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重庆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情况;

3.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

4.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等情况;

5.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奖惩考核、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

6.防止和纠正“四风”问题,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情况;

7.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8.巡察督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

9.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二)政务类

1.党和国家、市、区制定的有关强农、惠农政策措施及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农业补助政策、退耕还林政策、水库移民扶持政策、人饮工程建设政策、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政策、农村扶贫开发政策、征地农转非政策、农村劳动力转移政策、农民工子女入学优惠政策等内容。

2.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

3.国家征兵政策措施,以及优抚对象优待抚恤政策等执行情况。

4.农村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残疾人保障、困境儿童保障、廉租房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及执行情况。

5.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关爱等特殊群体服务情况。

6.养老保险、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大病救助政策等执行情况。

7.土地征用、开发补偿、土地承包、租赁及流转的相关政策规定及执行情况。

8.申请使用住宅建设用地的相关规定及执行情况。

9.户籍制度改革、居民就业创业、慈善助学、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等社会管理政策的宣传和执行情况。

10.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三)财务类

    1.村级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结果、费用收取、合同履行和经营状况。

2.村级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

3.村级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4.村级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补贴标准及发放情况。

5.村级集体土地(耕地、山地、林地、荒地、湿地、滩涂、水面等)征用补偿分配及承包经营、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处置情况。

6.村级办公经费、服务群众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7.水、电、气、暖等公共服务性收费的价格、用量和收缴。

8.村级集体财务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村内“一事一议”筹资酬劳及使用情况。

9.社会各界支持村级建设项目、资金及其使用情况以及各种涉农收费和使用情况等。

10.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农(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所有的资产情况。

11.村级组织各类学习培训、参观考察及协作费支出情况。

12.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结果,村(居)委会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情况。

13.现金及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集体财产。

14.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15.其他强农、惠农资金使用情况。

16.财务公开作为村(居)务公开的重点,所有收支必须予以公开。

(四)服务类

1.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名单、责任分工。

2.村(居)民委员会任期规划、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及进展情况。

3.依法由村(居)民会议或者授权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实施情况。

4.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村(居)民委员会年度报告情况。

5.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他享受误工补贴人员工作情况。

6.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撤销或变更村(居)民委员会不适当决定情况。

7.村(居)民会议撤销或变更村(居)民代表会议不适当决定情况。

8.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及落实情况。

9.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实施村(居)务监督情况。

10.村民议事会、红白理事会和道德评议会活动开展情况,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修订完善及执行情况。

11.村级公益事业和筹资筹劳方案的实施情况。

12.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四荒地”发包方案、集体土地征用及补偿方案。

13.村级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14.村级服务管理网格划分情况,以及网格负责人、便民联系方式等。

15.各类政府公共服务项目的办事程序及办理情况,便民利民服务开展情况。

16.村民议事协商情况,特别是村级重大公共事务、公益事务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协商情况、决策情况、办理情况。

17.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情况。

18.涉及村(居)民利益以及村(居)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二、村(居)务公开的时间

每年的1、4、7、10月的15日为全区统一的村(居)务公开日,各村(社区)要按期公开上季度村(居)务工作开展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应当逐项逐笔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务公开栏的内容应当至少保留十日,保留少于十日的应当重新公布。

三、村(居)务公开的形式

(一)主要通过设置村(居)务公开栏的方式进行公开。具备条件的村(居)可以通过会议、广播、电视、网络等有效形式进行公开。

(二)村(居)民委员会所辖多个村(居)民小组或管辖范围过大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分别在各小组或村(居)民聚居点公开村(居)务。

(三)村(居)务公开栏应设在村(居)民居住相对集中、便于观看的地方。

(四)村(居)务公开栏旁应设置意见箱,收集村(居)民意见建议。

(五)村(居)务公开应当坚持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公开。办理时限比较长(一年以上)的重大事项,应分阶段公开。

(六)要将公开内容在村(居)民代表会议上通报并发放到村(居)民代表手中,便于未参会的村(居)民查阅了解情况。

四、村(居)务公开程序

  (一)提出方案。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社区)实际,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村(居)务公开具体方案,在公开日10日前送交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查。

(二)审查完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对交送的公开方案进行审查,并于3日内反馈意见,村(社区)根据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

(三)审议通过。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在公开日前讨论确定经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查完善后的公开方案。

(四)组织实施。村(居)民委员会对公开方案确定的内容按照规定的形式和时间予以公布。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在公开内容上签字,并加盖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印章。

(五)存档备案。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公开资料,在公开后5日内报镇乡(街道)备案。村(居)务公开的内容、居民的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档案资料应当真实、完整、规范,镇乡(街道)应在30日内对辖区村(社区)的公开资料进行审查,对发现的问题,应责令有关村(社区)依法依规整改并重新公布。

五、村(居)务公开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强化民主监督。村(居)民对村(居)务公开有异议的,可及时向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或村(社区)“两委”反映。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对村(居)务公开有异议的,应及时向村(社区)“两委”书面提出。村(社区)“两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答复;对违反规定的,应及时纠正,重新公布。

(二)严格责任追究。村(社区)“两委”及其成员不按规定实施村(居)务公开,或存在弄虚作假、干扰阻碍、打击报复等恶劣行为的,由镇乡(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村(居)务公开监督不力或者未经同意、连续3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召开村(居)民会议依法予以罢免。

(三)落实督促检查。各镇乡(街道)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村(居)务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接受群众的投诉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镇乡(街道)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指导督查村(居)务公开工作不力、敷衍塞责、落实不到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内和经济开发区等功能区内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撤销村民委员会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未完成的,应当执行本目录。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