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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100863039XD/2021-00022 [ 发文字号 ] 万州林办〔2021〕38号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1-06-09 [ 发布日期 ] 2021-06-16

重庆市万州区林业局关于印发《万州区森林防火举报奖励 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林业局

关于印发《万州区森林防火举报奖励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所属事业单位

按照有关要求,区林业局结合实际,制定了《万州区森林防火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万州区森林防火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重庆市万州区林业局

                                                    202169

      附件


万州区森林防火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森林防火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大众积极举报一切非法或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及时发现、消除森林火灾隐患,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鼓励举报森林火灾案件和涉火违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防范森林火灾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林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万州区森林防火领域的举报和奖励。万州辖区范围内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行为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传真、网上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方式,向万州区林业局提供森林火灾案件和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行为线索,经查证属实的自然人。

办法所指奖励,是指万州区林业局对提供森林火灾案件和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行为线索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三条区林业局举报受理电话:58240119;传真电话:58255776;电子邮箱:270108860@qq.com;邮寄地址及收件单位:万州区百安坝上海大道2号  重庆市万州区林业局  行政审批和安全信访科

第四条奖励事项及奖励标准

经查证属实后,对有效举报人按照不同举报内容分别给予不同奖励标准。具体如下:

(一)在森林防火区内(森林林区内或距离林地边缘100米内为森林防火区),举报发现有违反以下行为的现象:

1.上坟烧纸、烧香点烛吸烟等行为;

2.投放空中移动火源的行为,如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3.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4.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5.放火驱赶动物,如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6.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烧地堰、焚烧秸秆等农作物废弃物料的行为;

7.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如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玩火;在林区打火把照明等)

经相关部门确认,确实存在以上行为的,每次给予100元奖励。

(二)举报发现有重大森林火灾隐患或者发现森林火灾的,经相关部门核实,确实属于可能造成重大森林火灾的隐患或确实发生森林火灾的,每次给予100元奖励。

(三)发生山火后,举报提供可确切指证纵火人员证据的,每次给予300元奖励。

举报内容应当说明森林野外用火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相关证据(证据能辨别人物、地址,照片最好有三张以上,视频不能少于20秒以上,有关键人物、场景)和有效联系方式,提倡实名举报。

第五条奖励规则

    对举报人员的奖励实行一事一奖励,同一事件的举报人员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多人多次举报两人或两人以上先后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最先举报的有功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第一署名人或者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六条举报奖励的审核和实施:

区林业局接受举报后,属于举报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开展举报核查工作并形成记录备查。区林业局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可以会同当地镇乡政府(林场)组织开展,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涉及刑事案件及时移交区公安局。

举报案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应在核查属实后20日内发出领奖通知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认为不宜或者不便现场领取的,可以提供指定的银行账号进行转账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区林业局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七条对已查实的涉火违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处理,对已查实的森林火灾隐患要迅速采取措施,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消除。

对举报处理,举报人要求给予答复的应当在核查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不适用于本办法:

(一)被举报事项已被有关部门(如区林业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局等掌握,正在调查处理的;

(二)被举报事项已被责令限期改正,正在责令期限内的;

(三)被举报单位在举报前已排查出举报事项并列入整改计划或已整改的;

)经核查举报事项不存在或者无法核实的;

)举报事项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的;

(七)其他负有森林防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所监管行业领域的举报奖励规定,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给予励的

(八)具有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如市、区、乡镇及村级负有森林防火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护林员等。

第九条举报奖励资金从行政罚款中支出并接受审计部门、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十条  区林业局参与举报事项调查处理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给被举报人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单位;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办法由万州区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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