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网 | 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网 | |
重庆市万州区科学技术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万州区科学技术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政策解读

重庆市万州区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科技企业孵化

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万州科局发〔202145

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万州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重庆市万州区科学技术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重庆市万州区科学技术局
                                                          2021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万州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精神,引导全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进一步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提升能力,根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19〕6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面向科技型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一系列专业化创新创业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重庆市万州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具体负责万州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

第二章 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 孵化器的功能是围绕创业企业成长需求,集聚配置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包括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政策咨询等高水平创业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企业家精神,构建开放融通的创新创业环境。

第五条 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围绕全社会创新创业需求,全面提升创业服务能力和孵化绩效,形成类型丰富、主体多元、形态多样的发展格局,不断培育新企业、新业态、新产业,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为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提供支撑。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六条 区科技局负责区级孵化器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第七条 申请区级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万州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正常运营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

2.孵化器的孵化场地不得超过3处,拥有可支配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

3.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其中进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企业(含毕业企业)数量原则上不低于30%;

4.具备完善的服务设施和较强的服务能力。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90%以上,接受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咨询、融资风投、人力资源等服务的能力;

5.累计毕业企业5家以上(含);

第八条 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4.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48个月;

5.在孵企业注册资金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有关要求;

6.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

7.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范围,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8.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第九条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

1.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3.获得投融资;

4.进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

5.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十条 区级孵化器的认定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发布通知。区科技局面向全区发布万州区孵化器申报认定通知,并且明确具体申报要求;

2.提交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自愿填写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加盖公章后,报送区科技局;

3.审查评审。区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现场评估、会议评审,确定万州区孵化器拟认定名单;

4.公示认定。区科技局将审议通过的万州区孵化器名单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予以公布。

第四章 绩效评估

第十一条 区科技局定期对区级孵化器开展绩效评估,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 绩效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孵化器的运营团队、导师辅导、活动开展、投融资、专业化服务水平、入驻企业(团队)以及商业模式等几个方面的情况。

第十三条 万州区孵化器绩效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发布通知。区科技局发布万州区孵化器绩效评估通知,明确具体评估时间、评估指标、评估方式、结果应用等。

2.提交申请。孵化器运营机构如实填报评估资料,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后,报送区科技局。

3.审查评审。区科技局采取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材料进行集中评审并到现场复审,确定孵化器绩效评估结果。

4.结果公示。区科技局将审议通过的孵化器绩效评估结果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无异议的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万州区孵化器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五章 激励与约束

第十五条 绩效评估达到优秀的万州区孵化器,给予每家5万元的运营绩效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重庆市孵化器。绩效评估未合格的,6个月内再次申请评估,再次评估仍未合格的,取消“万州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第十六条 新认定为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填报科技部火炬统计年报后,给予每家2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

第十七条 万州区孵化器的申报材料存在虚报、瞒报等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八条 孵化器应围绕大学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群体创业就业工作,创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孵化基地、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等,要逐步形成与大学、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的战略合作关系,营造创业环境,完善孵化功能,引导大学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群体在万州创业就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十九条 孵化器应加强服务品牌建设,提升内生发展能力,完善在孵企业问诊、巡访和毕业企业的典礼、跟踪制度,延伸服务范围,拓展孵化功能,促进企业加速成长。

第二十条 万州区孵化器的运营机构、负责人、场地面积等发生变化的,原则上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区科技局提交变更说明。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税费优惠的孵化器,应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涉嫌违法违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