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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科学技术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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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科普基地创建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万州科局发201945

 

各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万州区科普基地创建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科学技术局      
201912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万州区科普基地创建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科普工作的积极性,加强科普阵地建设,提升区域科普能力,推动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重庆市科普基地创建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万州区科普基地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有效平台,对全区科普工作具有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主要从事科普活动、科学和技术知识传播、科普创作、科普培训、展品研发等工作的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 区科技局会同区科协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万州区科普基地的创建、认定和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申报重庆市市级科普基地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创建条件

 

第四条 申报万州区科普基地的机构或组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万州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或注册的法人单位,或受法

人单位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二)在全区同行业中具有先进的科普展示水平、科学技术知识传播能力、科普创作能力、展品研发能力,并具有较强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

(三)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组织运行能力,有具体的工作部门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和中长期科普工作规划。

(四)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能保证科普活动的正常开展。

(五)具备与开展科普工作相匹配的资源、设施、场所等条件。

(六)专职科普工作者不少于1名。

(七)具备一定的开展对外科普合作与交流能力。

(八)接受区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于区科技局)的指导和下达的科普工作任务。

(九)近2年累计组织开展2次及以上科普活动。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

 

第五条 鼓励多个部门联建共建科普基地。参与联建共建各方应当签订联建共建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指定一个主要依托单位。

第六条 万州区科普基地的组织认定工作由区科技局牵头实

施,区政府各部门负责其下属或归口管理单位的推荐申报工作。

第七条 区科技局会同区科协等其他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组建万州区科普基地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初审方式为评议和现场考察。初审合格后提请区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审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没有异议的予以确认。

公示期间,对公示的万州区科普基地持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区科技局提出。区科技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作出决定。

第八条 通过审定公示的万州区科普基地,将被授予“万州区科普基地”称号,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九条 提出申请的组织或机构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万州区科普基地申报表》。

(二)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明的材料。

(三)场地设施、仪器设备等有关佐证材料。

(四)相关人员基本情况材料。

(五)近两年开展各类科普活动或从事科普工作情况总结。

(六)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和科普工作年度计划。

(七)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万州区科普基地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1次。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万州区科普基地享受区级有关科技创新政策的支

持,优先承担全区科普能力建设的重点任务,优先推荐申报重庆市市级科普基地。

第十二条 万州区科普基地建设采取隶属单位自建为主的方式,实行“择优入选、达标认定、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管理模式。万州区科普基地每年向主管单位和区科技局报送科普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区科技局牵头每三年对万州区科普基地的运行情况和科普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一次评估。

    第十三条 万州区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万州区科普基地”称号,并收回证书和牌匾:

(一)不接受区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科普任务,一年内未能开展科普活动或连续两年未向区科技局提交工作计划和总结的。

(二)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后仍不整改的。

(三)经专项评估不符合科普基地命名条件的。

(四)科普基地发生重大变化且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五)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万州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