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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科学技术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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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万州科局发〔2019〕37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万州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科学技术局   
201911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万州区科技成果

转移转化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国务院《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办发〔201628号),切实促进区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水平,参照《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指引》(国科发创〔201730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万州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单位是指符合区域产业发展重点和布局,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引进、转化、示范、集成、推广,并具有一定规模和经济效益,示范、辐射带动效果显著的企事业单位,由万州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科技局)牵头组织认定和管理。

第三条  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单位的申报、评审、认定、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  申报万州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区从事工农业生产、试验示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在主营业务中引进科技成果、试验转化推广,或组织科技攻关形成自有科技成果后推广应用;

(三)被认定为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具有一定规模和后续发展能力,或具有市级以上科技研发平台、市级以上创新团队等;

(四)具有鲜明的科技特色,产品、技术或工艺等成果科技含量高(科技水平应明显高于当地同类成果),符合产品质量安全要求,所转化的成果在辖区内具有唯一性;

(五)组织机构健全,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固定的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机构,以及相对稳定的科研机构(含高校)人才团队依托;

(六)有健全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机制,并制定有促进科技人员强化成果转移转化的规章制度,以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评估制度等;

(七)申报前三年应转移转化至少5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成果,其成果转化收入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占比不低于30%。

    第五条  下列情况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

    (一)有省级以上科研机构或高校作技术支撑;

    (二)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取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

第六条  申报万州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万州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单位申请表;

(二)其他相关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技术依托单位合作协议书;

2.近三年开展科技成果引进示范推广及技术培训情况、产品质量、经济效益等相关材料;

3.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组织保障相关资料(机构设置、制度等)。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依照区科技局定期的申报通知填写申报表,并将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报送区科技局;

(二)区科技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辖区镇乡(街道)组织专家现场考察、评审;

(三)区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

(四)对入选单位名单向社会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

(五)对通过审定和公示无异议的单位,授予“重庆市万州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单位”称号并授牌。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八条  由区科技局牵头对授予“重庆市万州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单位”称号的企事业单位给予财政性资金补助,相关补助经费在区财政性科研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择优为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单位匹配12名科技特派员,并优先安排科研项目。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等科技创新金融基金支持对象。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单位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可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二条  区科技局负责对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单位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单位每年第一季度向科技管理部门报告上年度运行情况,包括主导产业发展、企业效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品牌建设、带动企业发展和就业增收等情况。

第十四条  每年对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单位进行动态评估,对连续2年主要指标不符合标准的,取消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申报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单位的有关材料必须客观真实。如果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取消其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单位资格,追回财政性补助资金;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并纳入科研诚信体系管理。

第十六条  对在申报、认定、考评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获得国家、重庆市相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单位资格的,直接纳入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单位管理,不再重新认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