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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科学技术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万州区科学技术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万州区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

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万州科局发〔202219

 

各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万州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科学技术局
                                                                20224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万州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战略部署,落实《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规范万州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万州区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是我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三峡库区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的重要载体。创新中心以关键技术研发为核心使命,产学研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为区域和产业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培育和发展提供创新服务,为支撑全区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实现高质量发展发挥战略引领作用。

第三条 创新中心建设遵循聚焦关键、改革牵引、开放协同的原则,实行择优建设、绩效管理、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创新中心应为独立法人实体,针对不同领域竞争态势和创新规律,探索不同类型的组建模式。

第四条 创新中心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强化政治引领,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重庆市万州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负责创新中心规划布局和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贯彻和落实国家、市有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的政策。

2.制定创新中心建设规划和政策,建立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度,指导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3.负责创新中心的立项建设、调整优化和合并撤销。组织开展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情况年度报告和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4.支持创新中心承担国家、省(直辖市)、地(市)重大科研任务,推动项目、基地、人才一体化布局实施。

第六条 区级有关部门和万州经开区、渝东新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创新中心的培育、推荐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1.落实有关创新中心建设的规划和政策。

2.组织开展本行业、本地区创新中心的培育和推荐工作。对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中的问题,统筹资源支持创新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3.协助组织创新中心开展年度报告和绩效评估。

第七条 创新中心负责本中心的建设和运行,主要职责是:

1.制定创新中心章程,履行主体责任。承担落实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的主体责任。

2.构建科学合理的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吸引集聚各类创新人才,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积极性。

3.在运营管理、研发投入、人才集聚等方面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为创新中心高水平运行提供支撑保障。

4.多元化筹措建设运行经费,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

5.按要求开展建设运行年度报告,配合做好绩效评估等工作。

6.创新中心涉及重大事项变更,应书面报区科技局批准。

 

第三章 组建程序及条件

 

第八条 创新中心主要依托我区规模以上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单位建设,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可采用多种组建模式:

1.在龙头企业优势地位突出、行业集中度高的领域,主要由龙头企业牵头,产业链有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参与建设。

2.在多家企业均衡竞争、行业集中度较低的领域,可以由多家行业骨干企业联合相关高校、科研院所,通过组建平台型公司、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或创新联合体等方式,共同投资建设。

3.在主要由技术研发牵引推动、市场还未培育成熟的领域,可以由具有技术优势的高校、科研院所牵头,有关企业作为重要的主体参与建设。

第九条 组建创新中心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在万州区注册登记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单位,具有法人独立资格。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重大违法行为、重大质量事故、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依托单位是企业的,应是规模以上企业。

2.与区委、区政府重大战略、重大任务、重大工程紧密结合,符合产业与技术创新发展趋势。

3.建设主体单位有稳定的技术团队,科技创新优势突出、代表性强,改革创新积极性高,具有联合产学研各方、整合创新资源、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的优势和能力。

4.多个单位联合建设创新中心的必须有联合建设协议书,明确牵头单位,以及参与单位在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 申报组建创新中心流程:

1.建设主体单位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向区科技局提出建设意向申请,并出具区级有关部门或万州经开区、渝东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意见。

2.区科技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或万州经开区、渝东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在统筹平衡的基础上,指导建设主体编制建设方案与前期筹备。建设方案一般以三年为周期,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管理运行机制、保障措施、工作进度、考核指标、利益分配机制等内容。同时,做好筹建理事会(董事会)、实施法人实体化运行等前期准备工作。

3.区科技局对符合组建条件的创新中心组织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并按照“择优、择重、择需”和“以认促建”的原则开展建设。符合认定条件的,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发文予以认定并批准建设,建设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创新中心应设立理事会(董事会)、专家委员会,实行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总经理)负责制。中心理事会(董事会)、专家委员会成立后报区科技局备案。

第十二条 创新中心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理事会(董事会)由参与创新中心建设的法人单位等方面代表组成。主要任务如下:

1.制定创新中心章程。

2.聘任创新中心主任(总经理)。

3.聘任专家委员会委员。

4.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对建设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5.制定建设方案。

第十三条 创新中心实行中心主任(总经理)负责制。创新中心主任(总经理)应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四条 创新中心实行专家委员会咨询制。专家委员会负责研究确定创新中心的发展目标、重点技术创新任务等,并对相关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专家委员会由区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建设主体单位人员数不超过1/3,专家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牵头单位的人员担任。

第十五条 创新中心实行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人员聘用制度,应通过市场化机制加强人才的选拔与聘任。

第十六条 创新中心应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分红激励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场化的绩效评价与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第十七条 创新中心应充分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的优势学科和科研资源,协同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创新服务。

第十八条 构建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良性机制,区级有关部门和万州经开区、渝东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支持创新中心建设,引导创新中心通过竞争性课题、市场化服务收入等方式扩展资金来源渠道。

第十九条 创新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

第二十条 创新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30日前报区科技局备案。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本年度推动建设任务的实施进展、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考虑,并附有必要的建设运行客观数据。

第二十一条 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期间需变更名称、注册地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区级有关部门或万州经开区、渝东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区科技局批准。

 

第五章 绩效评估

 

第二十二条 区科技局组织对认定授牌的创新中心开展绩效评估。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估以客观数据为主要评估依据,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

1.创新中心运行基本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和新型科研体制机制探索创新情况、科研投入与收入情况、人才及团队建设情况;

2.技术研发与行业引领能力。获得国家、省部级、地市级奖励,主持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开发新产品(品种),在国际期刊发表一批有影响力的论文论著等量化考核指标;

3.技术转化与产业提升能力。主要以技术转化效益、横向课题经费、企业效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开放程度等为量化考核指标。

4.服务创新创业发展水平。提供创新创业孵化、专业化科技服务、培育带动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等情况。

5.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对创新中心的绩效评估一般以三年为一个周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对于建设运行效果好,提前完成建设任务的,由创新中心提出申请,区科技局组织开展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市级技术创新中心,优先支持区级科技计划项目。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应限期半年整改,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撤销认定。

对成功创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按照市级支持资金1:0.5的比例给予区级配套支持。对成功创建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成功创建区级技术创新中心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

第二十五条 区科技局依照国家、市、区有关规定对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中的相关行为、相关主体实施诚信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区级技术创新中心认定,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一)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科研严重失信问题的。

(三)牵头组建单位破产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四)不履行年度报告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估过程中,参与各方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发现弄虚作假、违反科研诚信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重庆市万州区XXX技术创新中心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