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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100863020XE/2021-0035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教育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教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19-07-29
[ 发布日期 ] 2019-07-30

重庆市万州区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关于调整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日期:2019-07-30 来源:万州区教委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

          关于调整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万州教2019〕  94

  

各中小学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根据重庆市教委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渝教发〔2019〕6号)文件精神,经区教委、区财政局研究,并报区政府审定,决定调整我区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区镇乡辖区所属中小学中在编在岗的乡村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含乡村高中教职工)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到补助范围学校连续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交流轮岗教师、支教人员,虽不在补助学校编制内,但在补助学校岗位任教,纳入补助范围;补助学校范围内的在编教师,因公外出参加一年以内的学习培训、交流的,虽暂时不在岗,也纳入补助范围;其他在编不在岗、长期休假、离退休等人员不属于补助对象。

  二、调整补助标准

  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标准调整按照原来乡村学校生活和工作条件的艰苦程度等因素分为六个档次(学校原来是几档的还是几档),调整不同标准的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其调整的标准如下:

一档:区内条件最艰苦、边远乡镇所属村小教职工,标准由原来的800元/月 . 人调整到1000/月 . 人

二档:区内条件艰苦、边远乡镇所属村、完小教职工,标准由原来的500元/月 . 人调整到700/月 . 人

    三档:原则上距离万州主城区80公里及以上、海拔1000米以上或条件较艰苦村、完小教职工,标准由原来的400元/月 . 人调整到550/月 . 人

四档:原则上距离万州主城区50公里--80公里或海拔800米以上的乡村学校教职工,标准由原来的300元/月 . 人调整到450/月 . 人

五档:原则上距离万州主城区30公里--50公里以内的乡村学校教职工,标准由原来的250元/月 . 人调整到350/月 . 人

六档:原则上距离万州主城区30公里以内的乡村学校教职工,标准由原来的200元/月 . 人调整到300/月 . 人

  三、调整执行时间

    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四、相关工作要求

1. 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是针对工作岗位的补助,教师在岗时享有,离岗(包括退休)后自然取消。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不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

2. 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实行实名制管理,由各校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月造册,经区教委审核后向区财政申报所需经费,区财政划拨到校后,由各校将岗位生活补助直接发放到教师个人。全年按12个月计发。

3. 按照《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12〕6号)规定,选派到“三区”的支教教师执行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4. 工作人员连续病、事假在1个月(包括公休假日和节日)及以上的,停发本人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正常产假期间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全额发给。

5. 对不服从组织安排,未完成区教委下达交流任务的乡村学校,区教委将审核扣减其应交流期间享受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资金。

6. 各校对符合补助条件的乡村教师名单要进行公示,如实申报,严禁虚报、冒领、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

7.调整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要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发放工作及时准确到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克扣、侵占、挪用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对违反政策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8.各学校在7月底将本校1-7月的增资额及时补发到位,资金从年初的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预算中预付,待正式文件下发后再予以追加。

  

  

       重庆市万州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

  201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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