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交通局关于修订“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交通局
关于修订“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重庆市万州区交通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修订版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万州区交通局
2022年10月17日
重庆市万州区交通局
“双随机、一公开”修订细则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交通运输“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交通运输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交法发〔2019〕8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9〕19号)《重庆市交通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渝交法〔2021〕47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局机关有关科室(以下简称“检查机构”)开展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检查相关工作时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场监管领域以外的检查相关工作参照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查情况和结果。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第五条 局法规科负责起草局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式样,并根据需求制定并调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式样。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谁执法谁监管”的原则,局机关相关科室、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以及监管对象、检查人员的变化情况,梳理本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时调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对应的抽查细则和工作指引,并通过局政务网站对外公开。
第六条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原则上所有交通运输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都应当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市场主体的3%。
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产品质量、重点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安全等领域以及往年抽查反映问题较集中的检查事项,抽查比例不设上限。
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也可以根据实际工作要求,将社会关注度高、隐患多、信用差以及投诉举报多的一般检查事项调整为重点检查事项范围,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七条 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需要监管的对象进行全面梳理,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可以是交通运输领域的相关企业和个人等市场主体,也可以是交通运输领域的产品、项目、行为等。对象名录库建立主体在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公路管理事务中心及港航管理中心,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及局相关业务科室协同配合,对相关企业和个人等市场主体,交通运输领域产品、项目、行为等名录库进行动态调整并报局法规科备案。
检查对象名录库的信息应当包括检查对象的名称、检查对象编号、检查对象地址、检查对象联系电话等。
第八条 检查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随机选派行政检查的人员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以及监管实际需求分类,以提高抽查工作专业性。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在满足执法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等参与,通过听取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抽查。检查人员名录库建立主体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局机关有关科室协同配合,对新进或退出执法或监管队伍的人员动态调整,并报局法规科备案。
检查人员名录库的信息应当包括检查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所在单位、职务、执法证件编号、发证机关、业务专长、主要职责等。
第九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谁执法,谁监管”的原则,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监管工作实际情况和监管对象、检查人员的变化情况,及时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并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抽查事项清单制订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根据工作需求适时调整完善,涵盖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
检查机构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在工程建设项目监管及其他具备条件的领域与交通系统内、外部门协商制定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明确联合抽查事项的牵头部门、参与部门、抽查时间、抽查对象等,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第十一条 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检查机构已抽取的检查对象不再纳入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对于守法经营、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近期有违法记录、因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等被有关政府部门列入信用“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可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二条 检查机构开展检查时,应当根据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在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在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参加检查的人员,组织开展抽查工作。抽取时检查计划牵头部门和参与单位应派员到场。
检查机构应当根据“互联网+”监管要求,推进建立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智能抽查系统,通过系统随机指派执法人员、确定检查对象,并明确检查的具体时间、流程和内容。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专项治理、集中整治等监管活动,作出行政审批后对告知承诺事项是否落实进行检查,以及对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等途径掌握的违法违规线索进行核查等情形,确需进行全覆盖检查或者对有关监管对象进行针对性检查的,检查人员原则上采取随机方式选派。
第十四条 检查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细化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和工作指引,对抽查工作程序、抽取方法、检查流程、审批权限、检查结果、信息记录、公示程序、归档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对抽查事项清单包含的各类抽查事项逐一明确检查内容、方法和工作要求,方便检查人员操作,提高抽查检查规范化水平。
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应当通过书面记录、摄影摄像等方式,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必要时可调查询问有关人员、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固定相关证据。
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属于职权范围内且可以依法当场处理的,应当现场处理。对现场咨询、投诉和举报,应当及时解决;现场不能解决的,应当告知咨询、投诉、举报途径。
发现检查对象已迁出、已注销或者正在组织清算、被撤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检查情节严重等情形的,致使检查无法正常开展的,可以取得证据后形成检查结果,视为完成本项检查任务。
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发现问题但现场不能完成处理的,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存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情形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增加检测频次;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整改情形的,应当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检查对象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调查处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检查人员应当在抽查任务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需要检验、检测、鉴定的除外),按照交通运输部和我市规定路径、格式和其他要求,完成抽查结果信息的归集、存档、录入工作,确保信息及时通过“重庆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抽查结果信息应当包括被抽查主体名称、被检查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抽查类别、抽查事项、抽查依据、抽查结果、抽查时间、抽查机关(机构)、抽查人员等。
第十八条 检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交通信用信息记录范围。
第十九条 检查机构应当在每年的6月10日前,将本机构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情况梳理汇总,以表格(式样见附件7)形式报送区交通局法规科,经过汇总后及时报送上级有关部门;每年11月30日前应当对本机构当年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措施、做法成效、问题建议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报告,连同有关情况汇总表一并报送区交通局法规科,经过汇总后及时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对未完成“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任务的,责令整改;对工作敷衍塞责、瞒报、迟报、漏报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违反有关工作纪律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参与随机抽查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不得泄露随机抽查相关情况或举报人等相关信息;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不得检查与抽查事项无关的物品,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对象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修订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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