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网 | 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网 | |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局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索引号 ] 115001010086303575/2021-0003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交通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交通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03-27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重庆市万州区交通局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日期:2020-04-13 来源:万州区交通局
语音播报

万州交法〔20206

重庆市万州区交通

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万州府办发〔2016〕58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的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现就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相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科室牵头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应根据《反垄断法》关于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和《实施方案》明确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把关,并形成书面审查结论。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的政策措施,属本单位牵头实施的,由本单位承办科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属其他部门牵头实施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以区政府名义出台的涉及交通领域的政策措施,由本单位承办科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

二、局属各单位出台本单位相关政策措施时,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三、广泛开展宣传解读。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深入解读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具体内容,通过宣传引导,不断增强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意识和自觉性,在全社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将通过公平竞争审查的相关政策措施文件及审查结论一式三份分别在办公室、承办科室、法规科进行存档备查,不得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合格的任何政策措施。

附件:1重庆市万州区交通局公平竞争实施方案

      2重庆市万州区交通局公平竞争基本流程

      3重庆市万州区交通局公平竞争审查表

                 重庆市万州区交通

2020327


附件1

重庆市万州区交通局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164以及《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万州府办发〔2016〕58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的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现就本单位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科学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审查范围。在制定交通运输领域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包含合同、备忘录、协议、一事一议批复、会议纪要、一企一策等,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主体。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各政策制定单位(科室)负责本单位(科室)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三)审查方式。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相关政策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

(四)审查标准。要按照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单位(科室)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 竞争内容的正常措施。

5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涉及国防建设的;

2)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以上例外情形,政策制定单位(科室)应在公平竞争审查报告中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应当向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并要明确实施期限。

二、有序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严格规范增量。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公平竞争审查表及相关说明),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对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把关,将有关文件材料存档,确保自我审查程序完整,可查可追溯。

(二)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区分不同情况,稳妥有序推进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交通运输领域存量政策措施的清理及废除工作。

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正常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三)完善定期评估。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就其是否存在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每年至少开展1次集中评估。

条件成熟时鼓励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报告可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评估流程、评估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修改完善;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进行调整。

三、工作要求

1要充分认识建立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夯实工作责任,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要完善定期评估机制,结合规章、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一并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修改完善。

2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政策内容,解读政策措施,回应社会关切。

3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严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应人员责任。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文件下载

    我要找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