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万州区税务局 关于印发《万州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 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万州区税务局
关于印发《万州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
办法》的通知
万州经信发﹝2024﹞26号
各企业: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产业技术创新体系中的引导和示范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国家-市-区三级企业研发机构体系,根据《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渝经信规范〔2023〕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万州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印发的《万州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万州经信发〔2017〕53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万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万州区税务局
2024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万州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产业技术创新体系中的引导和示范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国家-市-区三级企业研发机构体系,规范万州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根据《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渝经信规范〔2023〕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保护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万州区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万州区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创新业绩显著、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企业提高创新能力和带动产业技术进步。
第四条 万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济信息委)、万州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万州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区税务局)负责指导协调万州区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区经济信息委负责万州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万州区企业技术中心原则上每年组织认定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以每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六条 万州区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万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法人企业,且建立和正常运行了一年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
2.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核心技术服务的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放宽到1000万元)。
3.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万元,研发投入强度高于全区同行业平均水平。
4.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全区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0人。
5.具有较完善的研发、试验和检测等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
6.企业在本区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7.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8.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2)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万州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企业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万州区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1)和《万州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2)。
2.区经济信息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基本条件审查和数据审核,并依据《万州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3)进行评分。
3.区经济信息委会同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对评价合格的企业进行现查核查,并依据国家产业政策、评价结果和现场核查情况等进行综合审查,择优确定万州区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八条 区经济信息委会同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对认定结果联合行文予以公布。
第三章 评价
第九条 万州区企业技术中心应按区经济信息委的要求定期填报相关运行情况数据。
第十条 评价原则:
1.客观反映技术中心建设发展状况。
2.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3.资料评价考核与企业实地核查相结合。
第十一条 评价程序:
1.资料报送。万州区企业技术中心按照当年评价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区经济信息委。
2.评审核查。区经济信息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万州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万州区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评价,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3.结果确认。区经济信息委对专家或第三方机构提交的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并确认。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80分(含80分)至90分之间为良好。
3.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80分之间为合格。
4.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之间为基本合格。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三条 区经济信息委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万州区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连续两次未按主管部门要求填报相关运行情况数据;
2.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3.万州区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4.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5.发生第六条第八款有关的行为;
6.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五条 区经济信息委会同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对万州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调整、撤销和更名结果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六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万州区企业技术中心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万州区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七条 因第十四条原因被撤销万州区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万州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八条 万州区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注销等重大变更事项,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向区经济信息委报告。
第十九条 区经济信息委会同区财政局对新认定的万州区企业技术中心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从万州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对认定为万州区企业技术中心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万州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万州经信发〔2017〕5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信息委会同区财政局、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重庆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2.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3.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1
《万州区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与隶属关系、主要下属企业、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税收、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情况、组织架构、组织体系建设、规章制度建立、研发项目组织管理机制、研发经费管理机制、人才激励机制、内外部合作机制等。
2.企业技术中心的基础条件和创新资源整合情况,包括:研究开发和试验基础条件建设情况;固定资产原值、净值;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建设情况,人才培养情况;研发投入情况;对外合作平台建设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重大产品创新、工艺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产学研合作、企业间合作、国际化研发活动等。
4.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社会效益。
三、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和规划
1.企业制定未来3—5年技术创新发展战略情况,技术中心人才的建设规划,及对企业总体发展目标的支撑情况。
2.企业近期在技术创新方面拟实施的重点举措,包括创新条件建设、创新人才集聚、重点研发项目部署等。
附件2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企业名称 |
||||
通讯地址 |
主管单位 |
|||
所属行业 |
所有制 形式 |
|||
企业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技术中心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社会统一征信代码 |
报告年度 |
|||
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
||||
序号 |
定量数据名称 |
单位 |
数据值 | |
1 |
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额 |
万元 |
||
2 |
(T-1)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额 |
万元 |
||
3 |
企业利润总额 |
万元 |
||
4 |
新产品销售收入 |
万元 |
||
5 |
新产品销售利润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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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或境外项目营业收入) |
万美元 |
||
7 |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额 |
万元 |
||
8 |
其中:企业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 |
万元 |
||
9 |
其中: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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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T-1)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额 |
万元 |
||
11 |
其中:(T-1)企业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 |
万元 |
||
12 |
其中:(T-1)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 |
万元 |
||
13 |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
万元 |
||
14 |
国家级研发平台数 |
个 |
||
15 |
省级研发平台数 |
个 |
||
16 |
通过国家或国际组织认证实验室等研究检测机构数 |
个 |
||
17 |
企业职工总数 |
人 |
||
18 |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
万元 |
||
19 |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人员数 |
人 |
||
20 |
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
人 |
||
21 |
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
万元 |
||
22 |
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
万元 |
||
23 |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
人 |
||
24 |
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
人 |
||
25 |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
人月 |
||
26 |
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 |
项 |
||
27 |
其中: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数 |
项 |
||
28 |
其中:对外合作项目数 |
项 |
||
29 |
当年完成的研发项目数 |
项 |
||
30 |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
项 |
||
31 |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
项 |
||
32 |
其中: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
项 |
||
33 |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建筑行业应包括近三年取得的国家级市级工法数量) |
项 |
||
34 |
企业获得国家级质量品牌奖项数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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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企业获得的市级质量品牌奖项数 |
个 |
||
36 |
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 项目数 |
项 |
||
37 |
获重庆市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
项 |
||
一、申报(评价)单位意见
签章年月日 | ||||
二、主管单位意见
签章年月日 |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企业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诺。
2.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表(107-1)和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107-2)。未列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两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3.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107-1、107-2表合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合并填报。
4.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相关附表(表格附后),包括: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博士信息表;技术中心外部专家信息表;企业有效发明专利信息表;企业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信息表;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标准信息表;国家级(省级)研发平台信息表;国家(国际组织)认证实验室和检测机构信息表;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信息表。
5.评价指标及相关附表所填数据的必要证明材料。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报告年度:指评价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报告年度。(T-1)年指报告年度的上一年。
2.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报。若会计报告和会计报表中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
3.企业利润总额:指报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
4.新产品销售收入:对于制造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销售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新产品既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对于建筑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等实现的营业收入。对于服务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通过提供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传递系统、服务技术手段等方面全新的或者作出明显改进的服务实现的营业收入。
5.新产品销售利润: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通过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营业)利润。
6.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指企业出口自己生产的自有品牌的产品和向国外出口技术所收入的外汇。
7.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额: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研发活动的经费支出合计,包括企业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
8.企业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指企业在报告年度用于内部开展R&D活动的实际支出。包括用于R&D项目(课题)活动的直接支出,以及间接用于R&D活动的管理费、服务费、与R&D有关的基本建设支出以及外协加工费等。不包括生产性活动支出、归还贷款支出以及与外单位合作或委托外单位进行R&D活动而转拨给对方的经费支出。
9.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指报告期企业委托外单位或与外单位合作进行R&D活动而拨给对方的经费。
10.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报告年度末企业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中的仪器和设备原价。其中,设备包括用于研发活动的各类机器和设备、试验测量仪器、运输工具、工装工具等。
11.国家级研发平台数:指企业作为项目法人承担建设、国家有关部门归口管理且已经获得批复的科技类、研究开发类平台数。
12.省级研发平台数:指企业作为项目法人承担建设、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归口管理且已获得批复的科技类、研究开发类平台数。
13.通过国家或国际组织认证实验室等研究检测机构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国家部门和国际组织认定认证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研发检测中心的数量。
14.企业职工总数:指企业在册职工人数。
15.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企业在册全部职工一年的货币收入的总额。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货币收入的总和。
16.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人员数: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内部直接参加研发项目人员,以及研发活动的管理和直接服务的人员。不包括全年累计从事研发活动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以下的人员。
17.技术中心职工人数:在技术中心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年平均数。包括技术中心科研开发人员、直接管理人员和直接为其服务的人员等。
18.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在册全体工作人员的年货币总收入,包括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收入的总和。
19.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指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在国内、海外地区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培训的费用总支出。
20.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者享受国家、省、部和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的专家的人员数;或取得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数。
21.技术中心博士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的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22.来技术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企业外的专家累计人月。最小统计单位为: 0.5人月。
23.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指企业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当年)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科技项目,包括当年完成、年内仍在进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从开发项目的性质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
24.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数:指企业全部研发项目中主要以科学原理的探索与发现、技术原理的研究为目标的项目数。
25.对外合作项目数:指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联合开展的科技项目数。
26.当年完成研发项目数:指企业完成(结题)的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之和。
27.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属、经国内外专利机构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全部发明专利件数。
28.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29.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30.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工法)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报告年度前二年主持或参与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工法)的数量。
31.企业获得国家级(重庆市)质量品牌奖项数:指企业获得中国质量奖、全国质量标杆和重庆市市长质量奖等的数量,建筑行业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仅指名称完全符合的奖项,不包括任何其他奖项类型。
32.获国家(重庆市)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指企业获得国家(重庆市)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总数。
评价表相关附表(表1—表8)
表1: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博士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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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出生 年月 |
所在部门 |
职称 职务 |
技术 领域 |
学历 |
专家 类型 |
联系 电话 |
|||||||||||||||||||||||||
1 |
|||||||||||||||||||||||||||||||||
2 |
|||||||||||||||||||||||||||||||||
… |
|||||||||||||||||||||||||||||||||
n |
|||||||||||||||||||||||||||||||||
填写说明: 1. “出生年月”为6位编码,其中前4位为年份,后2位为月份(1月至9月必须前补0)。 2. “所在部门”指企业技术中心下属部门或分支机构名称。 3. “专家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2.国家专项津贴获得者;3.省部有突出贡献的专家;4.省部专项津贴获得者;5.博士;6在站博士后;7.其他类型专家(需具体说明)。 4. 联系电话应为专家本人常用电话,以便于评价组与专家联系核实。 |
|||||||||||||||||||||||||||||||||
表2:技术中心外部专家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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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出生 年月 |
工作单位 |
职称 职务 |
技术领域 |
学历 |
工作时间(人月) |
联系电话 |
|||||||||||||||||||||||||
1 |
|||||||||||||||||||||||||||||||||
2 |
|||||||||||||||||||||||||||||||||
… |
|||||||||||||||||||||||||||||||||
n |
|||||||||||||||||||||||||||||||||
外部专家来企业工作时间合计(人月) |
|||||||||||||||||||||||||||||||||
填写说明: 1. “出生年月”为6位编码,其中前4位为年份,后2位为月份(1月至9月必须前补0)。 2. “工作单位”指外部专家所属原工作单位名称。 3. “工作时间”指外部专家在技术中心开展技术创新相关研究咨询工作的时间合计,最小统计单位为“0.5人月”。是 4.联系电话应为专家本人常用电话,以便于评价组与专家联系核实。 |
|||||||||||||||||||||||||||||||||
表3:企业有效发明专利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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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专利名称 |
授权国别 |
专利号 |
专利权人 |
授权公告日 |
||||||||||||||||||||||||||||
1 |
|||||||||||||||||||||||||||||||||
2 |
|||||||||||||||||||||||||||||||||
… |
|||||||||||||||||||||||||||||||||
n |
|||||||||||||||||||||||||||||||||
填写说明: 1.该表只填写有效“发明专利”,已经无效的专利和报告年度之后获得授权的专利不得列入。 2.所有填列专利信息请按照专利号顺序依次排列。 3.该表所填写信息需与《发明专利证书》内容一致。 4. “专利权人”应为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
表4:企业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信息表 | |||||||||||||||||||||||||||||||||
序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类型 |
申请国别 |
申请号 |
申请日期 |
申请人 | |||||||||||||||||||||||||||
1 |
|||||||||||||||||||||||||||||||||
2 |
|||||||||||||||||||||||||||||||||
… |
|||||||||||||||||||||||||||||||||
n |
|||||||||||||||||||||||||||||||||
填写说明: 1.该表所填写信息应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内容一致。 2.报告年度之外申请受理的专利不得列入。 3.专利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发明;2.实用新型;3.外观设计,并按照三种类型依次排列。 4.申请日期为8位编码,其中前4位为年份,5-6位为月份(1月至9月必须前补0),后2位为日期(1日至9日必须前补0)。 | |||||||||||||||||||||||||||||||||
表5: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标准信息表 | |||||||||||||||||||||||||||||||||
序号 |
名称 |
标准类型 |
标准号 |
主持或参加 |
颁布日期 | ||||||||||||||||||||||||||||
1 |
|||||||||||||||||||||||||||||||||
2 |
|||||||||||||||||||||||||||||||||
… |
|||||||||||||||||||||||||||||||||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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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最近三年指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度、报告年度前二年度。 2.所填标准应为现行有效标准。 3.标准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国际;2.国家;3.行业。 4.颁布日期为8位编码,其中前4位为年份,5-6位为月份(1月至9月必须前补0),后2位为日期(1日至9日必须前补0)。 |
表6:国家级(省级)研发平台信息表 | |||||
序号 |
名称 |
级别 |
主管部门 |
平台类型 |
批复文号 |
1 |
|||||
2 |
|||||
… |
|||||
n |
|||||
填写说明: 1.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或其下属企业需为研发平台的依托法人单位,企业作为参建单位的不得列入。 2. “名称”、“批复文号”应与有关政府部门批复文件一致。 3. “级别”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国家级;2.省(区、市)级。 4. “主管部门”填写平台的国家(或省、区、市)主管政府部门名称。 5.平台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工程实验室;2.工程研究中心;3.工程技术研究中心;4.重点实验室;5.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6.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7.其他(需具体说明)。 |
表7:国家(国际组织)认证实验室和检测机构信息表 | ||||||||||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发证机关 |
证书号 |
有效期 | |||||
1 |
||||||||||
2 |
||||||||||
… |
||||||||||
n |
||||||||||
填写说明: 1.本表所填信息应与认证认可证书相关信息一致。 2.类型指认证认可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 CNAS;2. CMA;3. CAL;4.其他(需具体说明)。 3.认证机关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2.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3.其他国家(国际组织)认证认可机构(需具体说明)。 4.有效期为6位编码,其中前4位为年份,后2位为月份(1月至9月必须前补0),填写格式为“201410-201810” | ||||||||||
表8: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信息表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奖励类型 |
奖励等级 |
证书号 |
获奖者 | |||||
1 |
||||||||||
2 |
||||||||||
… |
||||||||||
n |
||||||||||
填写说明: 1.本表所填信息应与获奖证书相关内容一致。 2.获奖项目填报的时间范围为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前一年度。 3.“奖励类型”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国家自然科学奖;2.国家技术发明奖;3.国家科技进步奖。 4. “奖励等级”应按相应的分类代码填写,具体的分类及代码是:1.特等奖;2.一等奖;3.二等奖。 5.获奖者需为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下属企业或企业在职职工。获奖者为个人的,需提供个人相关信息及必要证明材料。 |
附件3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评价指标及评价基本要求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权重 (分) |
三级指标 |
权重 (分) |
单位 |
基本要求 |
创新机制 |
创新投入机制 |
20 |
上年度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 |
10 |
万元 |
≥100 |
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7 |
% |
分档 | |||
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比上年度增长 |
3 |
万元 |
≥ 0 | |||
5 |
中心年人均收入与企业年人均收入之比 |
3 |
% |
≥110 | ||
中心人员培训费占中心人员总收入的比重 |
2 |
% |
≥ 1 | |||
创新合作机制 |
5 |
来中心从事技术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数 |
2 |
人月 |
≥6 | |
对外合作项目占全部开发项目数的比重 |
3 |
% |
≥ 5 | |||
技术人才 |
创新队伍建设 |
13 |
研究与试验发展(R&D)人员 |
6 |
≥ 10 | |
研究与试验发展(R&D)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重 |
5 |
% |
≥ 1 | |||
技术中心拥有的高级专家及博士人数 |
2 |
人 |
≥ 1 | |||
创新条件建设 |
11 |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
6 |
万元 |
≥100 | |
国家级研发平台数 |
2 |
个 |
≥ 1 | |||
省级研发平台数 |
1 |
个 |
≥ 1 | |||
通过国家或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等研发检测机构数 |
2 |
个 |
≥ 1 | |||
技术积累储备 |
10 |
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数占全部项目数的比重 |
3 |
% |
≥ 10 | |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
4 |
项 |
≥ 1 | |||
企业获得国家级质量品牌奖项数 |
2 |
个 |
≥ 1 | |||
企业获得市级质量品牌奖项数 |
1 |
个 |
≥ 1 | |||
产出与效益 |
技术创新产出 |
16 |
当年完成的研发项目数 |
10 |
项 |
≥1 |
当年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
3 |
项 |
≥ 3 | |||
——其中当年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
2 |
项 |
≥ 1 | |||
主持和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工法)数 |
1 |
项 |
≥ 1 | |||
技术创新效益 |
20 |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10 |
% |
≥15 | |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销售利润总额的比重 |
8 |
% |
≥10 | |||
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或境外项目营业收入)额 |
2 |
万美元 |
> 0 | |||
加分 |
加分 |
5 |
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
≤ 2 |
项 |
≥ 1 |
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数 |
≤ 1 |
项 |
≥ 1 | |||
获得国家行业协会、市级科技进步奖等项目数 |
≤ 2 |
项 |
≥ 1 | |||
当年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超过5% |
≤ 1 |
% |
≥ 3 | |||
扣分 |
扣分 |
3 |
企业经营亏损 |
≤-3 |
万元 |
二、行业系数
行业名称 |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
新产品销售收 入占主营业务 收入的比重 |
新产品销售利 润占利润总额 的比重 |
农业 |
1.5 |
1.5 |
1.5 |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
2 |
3 |
3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
2 |
3 |
3 |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2 |
3 |
3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1.5 |
1.5 |
1 |
食品制造业 |
1.5 |
1.5 |
1 |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1.2 |
1.5 |
1.5 |
烟草制品业 |
3 |
1.5 |
2 |
纺织业 |
1.2 |
1 |
1 |
纺织服装、服饰业 |
1.2 |
1 |
1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5 |
1.2 |
1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1 |
1.5 |
1.2 |
家具制造业 |
1.2 |
1 |
1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1 |
1 |
1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1 |
1 |
1.2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1.5 |
1.2 |
1.2 |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
2.5 |
2 |
1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1 |
1 |
1 |
医药制造业 |
0.8 |
0.8 |
1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1 |
1 |
1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1 |
1 |
1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1 |
1 |
1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1.2 |
1.5 |
1.5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1.2 |
1.2 |
1 |
金属制品业 |
1 |
1 |
1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1 |
1 |
1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1 |
1 |
1 |
汽车制造业 |
1 |
0.8 |
1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0.8 |
0.8 |
1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0.8 |
0.8 |
1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0.8 |
0.8 |
0.8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0.8 |
0.8 |
0.8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2.5 |
3 |
3 |
房屋建筑业 |
2 |
1.5 |
1.5 |
土木工程建筑业 |
2 |
1.5 |
1.5 |
建筑安装业 |
2 |
1.5 |
1.5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0.6 |
1 |
1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1 |
1 |
1 |
其他 |
1.5 |
1.5 |
1 |
有关说明:
1.考虑到不同规模企业在研发投入强度上存在显著差异,对“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这一指标的基本要求按照企业规模划分为4档:主营业务收入3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为1.5%,主营业务收入5~30亿元(含5亿元)的企业为2.0%,主营业务收入1~5亿元(含1亿元)的企业为2.5%,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下的企业为3.0%。
2.由于不同行业在研发投入与产出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技术中心评估时,对不同行业企业“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三个指标引入行业系数加以调节。
3.行业系数只作为评估机构评价时使用,企业填报时无需考虑行业系数,按实际数据填报。评价时,根据企业填报的实际数据计算得出上述指标的比重,再乘以行业系数,得出指标的评价值。
4.行业系数表中的“其他”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行业。
三、指标体系的完善
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海关将根据各行业技术创新的实际状况和政府的宏观政策导向对评价指标、行业系数等适时进行必要的调整。
四、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1.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万元。
2.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0人(建筑、物流、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行业企业可放宽到5人)。
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软件、物流、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行业企业可放宽到50万元)。
4.建筑企业具有一级及以上资质,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增值税在1000万元以上;上年度没有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二起以上(含二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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