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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1MB0N1725XK/2023-0003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工业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经济信息委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11-14
[ 发布日期 ] 2023-11-15

重庆市万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建立燃气投诉和违法举报制度的通知

日期:2023-11-15 来源:万州区经济信息委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建立燃气投诉和违法举报制度的通知


燃气经营企业,各燃气用户:

为进一步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提高服务水平,不断强化燃气管理部门的监管手段,建立健全群众举报燃气经营企业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反映渠道,严厉打击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群众利益。

一、受理方式

1. 举报电话:02358226147传真:02358226147

2. 举报地址:万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万州区江南大道2号)。

3.邮箱编码:404100

二、受理内容

1.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

2. 拒绝向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3. 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天然气经营许可证;

4. 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5. 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6.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7. 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有偿服务;

8. 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9. 燃气经营供应的燃气不具有警示性臭味,或不按规定进行加臭的;

10. 超出燃气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经营区域(站)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11. 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

12. 非法制造、改装气瓶或者使用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报废气瓶的;私自在不具备安全条件场所储存瓶装液化气的;

13. 瓶装液化石油经营企业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的;

14. 未对非居民用户进行安全用气常识培训教育的;

15. 危及公共安全或者损害用户利益的其他行为。

三、投诉举报方式

当事人投诉举报事项可采用实名电话、书面邮寄、传真等多渠道反映。

四、处理办法

在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后,应采取对应的措施,并在三十日内及时做出妥善处理;情况复杂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做出处理并回复。同时,对举报投诉人信息严格保密。

特此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11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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