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与自然资源利用和管理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关于印发《万州区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规划与自然资源利用和管理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关于印发《万州区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万州经开区办公室,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万州区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委深改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规划与自然资源利用和管理制度改革专项小组
(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代章)
2022年7月11日
万州区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构建更加完善的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按照《规划与自然资源利用和管理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关于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渝规资改〔2021〕5号)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2022年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规资〔2022〕66号)有关要求,现就万州区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战略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土地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紧密结合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要求,把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强化产业项目落地开工建设,探索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推动万州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要求
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即将拟出让新增工业建设用地的产业导向,规划建设标准,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能耗标准等控制性指标及违约责任予以明确,纳入土地出让方案一并公告,让建设用地带着指标出让,企业拿地前就明确地块使用要求和标准。企业在竞得土地使用权后通过“一站式”办理,尽快取得施工许可,合法开工建设,建成投产后再按照既定标准与法定条件进行验收。
实施范围为万州经开区范围内的新增工业用地出让项目。2022年底前,完成2-3宗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2022年7月底前,签订1-2宗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的招商引资协议,完成1-2宗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2023年,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比例不低于30%;2025年底前,全面推行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前期工作
1.做好土地整备。完成地块前期必要的开发整治。土地出让前,做好动工开发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等基本条件,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文物部门应在土地供应前完成文物保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
2.开展区域评价。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万州经开区在确定的有条件区域根据实际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安全条件评价、绿化方案评价、水土保持评价、文物影响评价、节能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等事项开展区域评估,并将区域评估成果作为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重要依据。根据区域评估成果完善项目准入要求,主动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
制定控制指标
1.制定“标准地”出让控制性指标。万州经开区经发局牵头协调相关部门按照“3+X”制定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指标体系。“3”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建筑容积率三项固定控制性指标。“X”即:产出强度、单位排放标准、研发投入、能耗标准等指标,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2.确定“3+X”控制性指标。万州经开区投促局牵头将《招商引资协议》和各部门结合项目实际出具的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控制性指标意见一并提请万州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列入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公告,在出让公告中一同发布。
(三)按照标准出让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按照有关部门明确的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的具体指标,拟定“标准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招拍挂出让。企业竞得“标准地”后,按规定程序,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企业按照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后,按规定程序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簿》应按照合同约定备注“属工业项目标准地性质”,其权属变动须满足标准地项目要求。
(四)实施承诺制“一站式”审批
1.签协议,出承诺。用地企业竞得“标准地”后,与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与万州经开区投促局签订《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明确控制性指标、履约标准、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及违约责任等事项,承诺按约兑现指标。
2.简审批,提效率。万州经开区建管局牵头落实项目开工建设涉及的相关手续,研究制定“标准地”压缩开工建设审批操作实施细则。对已实施区域整体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并经公示后,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发放相关证书,加快项目落地开工。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万州经开区投促局牵头结合实际制定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竣工和达产复核管理办法。按照“联合监管、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覆盖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等环节的监测核查机制,对合同及监管协议履行、承诺兑现情况实施协同监管,按约定予以奖惩。
1.按标准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后,由万州经开区建管局牵头、各部门配合,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工程主体责任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确保工业“标准地”项目按既定指标和相关规定实施建设。
2.对标准验收。项目建成投产后半年内,由万州经开区投促局牵头,建管局、经发局、财务局、生态环境局、经服中心等各个部门配合,对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约定和企业承诺的固定资产投入强度、容积率、单位用地税收等事先约定指标内容进行达标考核,出具项目达标验收意见。达标考核未通过的,按照协议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同时给予最长不超过一年的整改期。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要求的,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报区政府批准后收回该宗土地使用权,区财政局无息退还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综合价金。由此产生的其他投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追究相应违约责任。
3.建信用体系。探索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和“标准地”项目全过程信用档案,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公开,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推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协调配合推进
1.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在区政府领导下,以万州经开区为主阵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等相关单位部门共同推进的“标准地”出让工作协调推进机制,统筹指导和组织实施等工作,重点研究协调“标准地”出让重大事宜。
2.万州经开区职责。万州经开区作为推动“标准地”出让工作的主阵地,进一步推进好“标准地”出让工作。由万州经开区经服中心牵头,统筹推进“标准地”出让事宜。万州经开区投促局、财务局、生态环境局、建管局、经发局等部门制定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指导性指标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建立特色指标,建立指标动态调整机制;经开区经服中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经开区建管局、投促局、经服中心做好项目竣工联合验收。
3.区级各部门职责。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统筹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产业准入、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区经济信息委牵头制定全区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指标、项目达产复核标准;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按标准实施土地出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登记发证等工作;区住房城乡建委牵头做好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水利、文化旅游、应急、地震、气象、税务等区级有关部门根据行业职责分工开展区域评估等“标准地”出让相关工作。
(二)推动改革协同,扩大改革成效
各相关部门要将“标准地”出让作为“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标准地”出让要有效对接区域评估、承诺制、容缺审批、多评合一、多测合一、多审合一等改革措施,通过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精简审批要件等举措,充分发挥改革叠加效应,力争实现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从拿地到开工全流程耗时不超过90天,最终实现“交地即交证”、“拿地即可开工”。
(三)强化督查评价,务求工作实效
以市场主体感受为主要评价标准,加强对“标准地”出让的监督评价,由区政府督查科定期开展督查督办,对推动工作滞后、问题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州经开区要加强对“标准地”出让工作的日常督促指导。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标准地”出让,及时准确发布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适时对“标准地”出让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企业获得感等进行综合评估,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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