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锦麟建材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州规资执罚﹝2022﹞53号
重庆市锦麟建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6月7日对你单位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1月,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万州区高梁镇庙垭村7组集体土地进行水泥硬化形成堆码场。经现场勘测,该宗地占地面积为1038.6平方米(1.56亩),均为水泥坝。经套合比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该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880平方米(1.32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158.6平方米(0.24亩)。经套合比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该宗地占用耕地面积0.29亩,占用建设用地面积1.27亩。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法占地的事实。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4.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现场照片;
6.现场勘验图;
7.地块图幅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地块图幅与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
8.询问笔录。
我局已于2022年9月13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处罚告知及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版)第四十二条和《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重庆市锦麟建材有限公司退还违法占用的万州区高梁镇庙垭村7组1038.6平方米集体土地,没收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水泥坝。
2.处重庆市锦麟建材有限公司在万州区高梁镇庙垭村7组违法占用880平方米集体土地罚款人民币8800元,大写:捌仟捌佰元(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10元∕平方米计算);违法占用158.6平方米集体土地罚款人民币3172元,大写:叁仟壹佰柒拾贰元(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20元∕平方米计算);合计罚款人民币11972元,大写:壹万壹仟玖佰柒拾贰元。
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罚款部分,在我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罚没缴款书,到银行直接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23-64899253
地 址:万州区王牌路291号六楼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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