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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1MB1915464Q/2022-0029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06-30
[ 发布日期 ] 2022-06-30

行政处罚决定书(万州区谭家塝生态农业场)

日期:2022-06-30 来源:万州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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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州规资执罚﹝202228

万州区谭家塝生态农业场

我局于202237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核查,20206月,你单位在万州区孙家镇大河5超出设施农用地备案范围修建生猪养殖场。经现场勘测,该宗地超出设施农用地备案范围504.25平方米(0.76亩)。其中:1.建筑物占地面积243.5平方米(1#彩钢棚占地面积180.3平方米,建筑面积180.3平方米;2#彩钢棚占地面积8.34平方米,建筑面积8.34平方米;砖房占地面积2.98平方米,建筑面积2.98平方米;2层砖房占地面积51.88平方米,建筑面积103.76平方米);2.硬化坝子占地面积260.75平方米经套合比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该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中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382.65平方米;经套合比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该宗地均为农用地,其中耕地382.65平方米,林地121.6平方米。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法占地的事实。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3.现场勘测

4.现场照片;

5.地块图幅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地块图幅与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地块图幅与建设用地管制区套合图;

6.询问笔录;

7.设施农用地备案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22525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处罚告知及听证告知。你单位于2022527日提出陈诉、申辩:“1.已对违法现场进行了部分整改(东北角牛棚拆除、水泥地坝复耕复绿等);2.由于肉牛还未出栏,希望等肉牛出栏后再进行整改;3.由于家境贫寒,所占土地为自家承包的耕地,望免于处罚;4.现场砖房不愿意拆除;5.望从轻处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622日前往现场进行了核实,现场并未进行整改,且你单位所占地包含永久基本农田。综上,你单位陈诉、申辩理由不能作为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正版)第四十二条、《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四)项、(五)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万州区谭家塝生态农业场退还超出设施农用地备案范围万州区孙家镇大河5504.25平方米集体土地15日内拆除在超出设施农用地备案范围504.25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处万州区谭家塝生态农业场万州区孙家镇大河5非法占用382.65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罚款人民币9566.3元,大写:玖仟伍佰陆拾陆元叁角25平方米计算);非法占用121.6平方米其他集体土地罚款人民币2432元,大写:贰仟肆佰叁拾贰元20平方米计算)。合计罚款人民币11998.3元,大写:壹万壹仟玖佰玖拾捌元叁角。

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罚款部分,在我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罚没缴款书,到银行直接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23-64899253

   址:万州区王牌路291号六楼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6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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