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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1MB1915464Q/2022-0028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2-06-21
[ 发布日期 ] 2022-06-21

行政处罚决定书(金色(重庆)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日期:2022-06-21 来源:万州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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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州规资执罚﹝202227

金色(重庆)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120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核查,20218月,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万州区天城镇高寨村二组、三组集体土地以修建标准化果园为名,对外有偿消纳弃渣形成弃土场。经现场勘测,该弃土场总占地面积35204.54平方米52.81亩)。经套合比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该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6364.54平方米(9.55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28840平方米(43.26亩),其中未利用地面积27106.67平方米(40.66亩),农用地面积1733.33平方米(2.6亩)。套合比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该宗地占用建设用地面积3860平方米(5.79亩),占用农用地(耕地)面积673.33平方米1.01亩),占用未利用地面积30671.21平方米46.01亩)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违法占地的事实。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现场勘测

4.现场照片;

5.地块图幅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地块图幅与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地块图幅与建设用地管制区套合图;

6.询问笔录;

7.土地流转合同。

我局已于202266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处罚告知及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版)第四十二条和《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金色(重庆)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万州区天城镇高寨村二组、三组35204.54平方米集体土地,恢复土地原状

2.处金色(重庆)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用35204.54平方米集体土地罚款人民币369378.7元,大写:叁拾陆万玖仟叁佰柒拾捌元柒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和未利用地面积按10平方米计算,农用地按20/平方米计算

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罚款部分,在我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罚没缴款书,到银行直接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23-64899253

   址:万州区王牌路291号六楼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6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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