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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1MB1915464Q/2022-00255
[ 发文字号 ] 万州规资发〔2020〕354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执法监督动态巡查制度》的通知

日期:2020-11-27 来源:万州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语音播报

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执法监督动态巡查制度》的通知

各直属事业单位,各规划和自然资源所,机关各科室

现将《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执法监督动态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1127    



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执法监督动态巡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实现对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处置,促进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法组织、有效开展巡查工作,切实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根据《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和《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等规划和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巡查,是指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支队)、各规划和自然资源所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本制度所列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报告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巡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对执法支队及规划和自然资源所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备案。年度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巡查区域、巡查实施具体单位、巡查基本频率等;

()会同执法支队对全区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会同执法支队对全区巡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 执法支队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实施全区巡查区域巡查工作,制定执法支队巡查工作的年度工作计划,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年度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巡查区域、巡查实施具体单位、巡查基本频率等;

()及时制止和处置巡查工作中发现的各类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审查处置各规划和自然资源所在巡查中上报的各类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线索。

(三)会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全区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会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全区巡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 各规划和自然资源所行使下列巡查职责:

()实施本所辖区巡查工作,制定规划和自然资源所年度工作计划,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备案。年度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巡查责任区域、巡查责任人员、巡查路线、巡查时段、巡查频率等;

()对巡查人员日常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每周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章 实施

第七条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执法支队、各规划和自然资源所是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对巡查工作负直接责任。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执法支队、各规划和自然资源所的主要负责人是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执法支队、各规划和自然资源所的巡查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第八条巡查主要实行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两种方式。

巡查主要采取对巡查区域实行全覆盖的全面巡查方式和对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多发时段、高发区域实行有针对性的重点巡查方式。

按照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发生规律和特点,对巡查区域进行分级巡查:

(一)重点巡查区域: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长江沿线生态敏感区、自然保护地、城市规划区、场镇规划区、国省道两侧、城乡结合部以及重要矿区。

(二)一般巡查区域:一般耕地、一般农用地、村庄规划区及其周边区域、村级道路两侧以及已经审批的用地区域。

第九条 巡查应当及时发现以下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

()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的;

(五)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擅自扩大用地规模,违反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六)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七)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核发(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的;

(八)法律规定其他违反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 执法支队制定统一的巡查台账格式文本,并在全局推广,建立巡查信息系统,实现资源共享。

巡查台账应当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巡查项目、违法项目主体或名称、违法地点、违法现状、制止措施、制止效果、后续处理等基本内容。

巡查台账内容应及时录入巡查信息系统,实现万州区内巡查信息互联互通。

第十一条 巡查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巡查准备。巡查人员应当准备巡查工作所需相关图件,携带必要的巡查装备;

()实地巡查。巡查人员按照巡查工作计划,对巡查责任区域内的拟建、在建、新建成项目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进行检查;

()发现违法。巡查人员检查发现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对涉嫌违法主体、项目名称、用地位置、面积、用途、审批和施工进展情况、无证勘查或者开采矿产资源等情况进行初步核查,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现场处置。对确认的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巡查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四章的规定,及时予以制止,填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按市政府282号令实施快速处置的),同时向上级报告;

()巡查信息记录。巡查任务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当及时填写巡查台账,将巡查台账内容录入巡查信息系统,及时跟踪后续情况,更新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执行巡查任务时,巡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携带执法监察等有效证件,着装规范。

第四章 制止、报告

第十三条 制止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采取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

巡查人员发现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时,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规划和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巡查人员应当依法及时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同时,通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相关科室停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执法支队、各规划和自然资源所对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书面制止无效、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由执法支队、规划和自然资源所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报告,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当及时将违法事实书面报告区政府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可以根据情况将涉嫌违法的事实及制止违法行为的情况抄告发展改革、建设、环保、市政、电力、金融、市场监督、应急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提请相关部门按照共同责任机制的要求履行部门职责,采取相关措施,共同制止违法行为;同时,函告违法行为发生地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共同制止和监管违法行为;必要时,可以将有关情况向社会通报。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巡查实行零报告、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

零报告是指巡查人员每次巡查任务结束后,无论是否发现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均应当向巡查实施主体报告巡查结果。

专项报告是指巡查实施主体对巡查发现的重大、突发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定期报告是指巡查实施主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对本辖区巡查工作进行总结,对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形势进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置意见等。

第五章 保障

第十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执法支队、所要切实落实巡查工作责任制,积极推动巡查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第十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执法支队应当积极争取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强规划和自然资源所建设,不断充实巡查力量,实行定编定岗定员。

第十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执法支队应当积极争取区政府支持,将巡查工作所需经费以及巡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巡查津贴、补助、巡查装备等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充分保障。

第十九条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执法支队、规划和自然资源所应当根据巡查工作实际需要,给巡查工作人员配备巡查车辆、通讯工具、GPS、照相机、摄像机、无人机、计算机等专门用于巡查工作的装备器材。

十条 执法支队应当结合卫片执法检查、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举报电子邮件、领导批办、下级上报、媒体反映等方式,及时掌握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线索。

执法支队可通过聘请监察专员、协管员、信息员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努力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三级执法监督网络体系。

第二十一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当积极协调区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支持、配合巡查人员开展巡查工作,及时处置采取暴力手段阻碍巡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巡查人员打击报复等行为,切实保障巡查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 执法支队制定全局统一的巡查工作考核办法,将巡查工作纳入规划和自然资源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建立和完善巡查责任目标考核体系,量化考核标准。

巡查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应当包括巡查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巡查责任制落实情况、巡查效果、执法监察机构和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巡查定编定岗定员及巡查装备配备情况等。

巡查效果应当包括巡查覆盖、巡查任务完成情况,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巡查信息记录情况等。

第二十 巡查工作考核,应当结合本年度巡查工作的检查、抽查情况,采取组织评议和综合评分等办法进行,考核结果在全局系统内予以通报。

考核结果应作为年度评先评优、奖惩、干部任用的主要依据。对考核不合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约谈,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巡查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其中涉及领导干部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予以问责。

()未按巡查工作实施方案和巡查工作计划等规定进行巡查的;

()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的;

()应当报告而未报告,或者报告不及时的;

()填写巡查台账或者录入巡查信息弄虚作假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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