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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1MB1915464Q/2023-0010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万州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10-23
[ 发布日期 ] 2023-10-23

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日期:2023-10-23 来源:万州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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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8〕11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90号)精神,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本单位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本单位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需移交公安、检察、监察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区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交办本局立案查处的案件;
    (四)局领导要求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五条 局执法监察机构在调查终结并完成案件审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经本机构负责人同意后,送局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六条 执法监察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执法监察机构集体讨论记录或者会议纪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八)以上材料目录清单。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提交。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的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超出本局职权范围需要移送其他部门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部门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见。
    第八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局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法制审核采取书面审核。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局法律顾问参与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征询上级部门意见或者提请执法解释。
    第十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不齐备,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对法制机构提出继续调查、变更、纠正等意见或建议的,由执法监察机构调查、变更、纠正后按程序重新送审。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或因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提请解释等期间不计算在审核期限内。
    第十二条 执法监察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充分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机构审核后,由执法监察机构提请主管局长、局长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执法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将执法决定书报送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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