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
各规划自然资源所、各直属事业单位,局机关相关科室:
现将《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4月2日
重庆市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促进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系统及相关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保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所属部门及其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活动。
局法规督察科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第三条 万州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当遵循监督执法与指导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理,确保依法行政。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是: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以万州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三)执法人员是否履行法定执法程序;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对重大具体执法行为进行事前审查;
(二)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执法文书和案卷进行检查;
(三)根据有关人员反映的情况或行政相对人投诉等情况组织专项调查;
(四)其他方式。
第七条 执法监督检查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提供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文件材料;
(二)查阅、复制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资料;
(三)询问相关执法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其他措施。
第八条 在执法监督检查中,经事前审查认为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应当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后告知执法部门。
第九条 在执法监督检查中,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当提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处理报告,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执法监督处理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涉及的执法科室(单位)或者执法人员;
(二)相关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情况;
(三)对相关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四)判定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法律依据、理由;
(五)处理建议。
第十条 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执法主体或执法人员不具有执法资格的,责令其停止执法活动;
(二)具体执法行为无合法依据或执法不当的,责令予以变更、撤销或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处理;
(三)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和不执行或拖延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督促其履行或限期执行;
(四)行政执法文书不齐全、不完善的,责令按相关规定补充、完善。
第十条 执法部门或者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一条 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滥用职权或者其他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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