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万州发改标罚字〔2024〕第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万州发改标罚字〔2024〕1号
当 事 人:重庆备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60HHQU89
法 定 代 表 人:田保伦
地 址 :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9号13-5#
经查明,你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参与了天生城文旅街区对外连接道路改造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并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金额7036798.37元。招标人于2023年12月21日向你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你公司应按要求于2024年1月20日前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和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低价风险担保,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截止2024年1月24日,你公司未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低价风险担保,并书面向招标人提出放弃中标,被招标人取消中标资格,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上述事实有《关于取消重庆备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生城文旅街区对外连接道路改造工程投中标资格的说明》《招标文件》《重庆市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履约担保保函》《低价风险担保保函》《关于放弃天生城文旅街区对外连接道路改造工程项目中标资格的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中标项目金额10‰的罚款,罚款金额为70367.98元(大写:柒万零叁佰陆拾柒元玖角捌分)。
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到重庆市万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开据缴款通知书,并持缴款通知书到你公司开户银行缴纳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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