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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万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3-06-08 来源:区财政局
语音播报

万州财资发〔20227

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万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渝东新区管委会,万州经开区财务局,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万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万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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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万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参照《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资〔2021127号)和《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渝财资产202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行政单位和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万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报损核销等。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需要划转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依据国家或区政府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和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

被设置为担保物和涉及法律诉讼的国有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处置权限和要求

第七条 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区级各部门和各镇乡街道按照规定权限对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审批和备案。

房屋及构筑物、土地使用权、股权的处置由区财政局审核报区政府审批。

公务车辆处置由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审核审批后报区财政备案。

除房屋及构筑物、土地使用权、公务车辆、股权资产外的其他资产(以下简称“其他资产”)的报损和跨部门、跨级次无偿划转由区财政局审核审批。

区级各部门和镇乡街道(含一级预算单位,下同)及其所属单位其他资产的捐赠、转让、置换、报废和在本部门或本镇乡街道所属单位之间无偿划转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自行审核,主管单位或镇乡街道审批后,报区财政备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通过万州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按设定流程审核、审批和备案。

各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处置的资产明细应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一致。

按管理权限由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审核审批事项和区政府审批事项,先线下审核审批后,再提交网上备案。

第九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国有资产会计账务处理和产权变更登记的依据。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批复文件及时进行资产处置和会计处理,确保账账相符和账实相符。

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应当在行政事业单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三章处置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一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资产,以及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区级国有全资企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由划出方按照第七条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加盖单位公章),国有资产信息卡片;

(二)《万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

(三)划出方和划入方签署的无偿划转意向性协议;

(四)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相关批文和单位的资产清查情况;

(五)各部门和区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对外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

各单位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

同一部门上下级单位之间和部门所属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捐赠资产。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捐赠国有资产,应当由捐赠方提交以下材料:

(一)捐赠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加盖单位公章),国有资产信息卡片;

(二)《万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

(三)对外捐赠报告,包括对外捐赠事由、方式、责任人以及对外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

(四)各部门和区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转让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应当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方式,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产权交易机构以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处置。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以区财政局或资产处置审批单位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为转让底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值90%(含)的,应当报核准单位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加盖单位公章),国有资产信息卡片;

(二)《万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转让方案,包括国有资产基本情况、转让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

(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

(五)协议转让的,应附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六)各部门和区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置换是指全区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或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

资产置换,应当以区财政局或资产处置审批单位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为置换对价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置换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双方单位内部决策文件,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加盖单位公章),国有资产信息卡片;

(二)《万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置换方案,包括双方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设置担保情况,置换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四)双方拟置换资产的评估报告;

(五)置换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六)各部门和区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报废是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需要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残值变现和产权核销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报废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加盖单位公章),国有资产信息卡片;

(二)《万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有关部门、专家出具的鉴定文件及处理意见;

(四)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国有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

(五)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等因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提供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

(六)各部门和区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报损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对发生的国有资产损失,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加盖单位公章),国有资产信息卡片;

(二)《万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国有资产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者技术鉴定证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单位内部核批文件;

(四)国有资产被盗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证明;

(五)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毁损的,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等;

(六)因对外投资、担保(抵押)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核销,需要提供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注销文件、仲裁裁决、法院判决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七)各部门和区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处置收入

第二十四条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置换、报废等资产处置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对外投资担保资产清算收入等。

第二十五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区级国库。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区财政局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级各部门和镇乡街道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定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履行审批程序,擅自越权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事项予以审批;

(三)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截留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五)未按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的;

(六)其他造成单位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万州经开区、渝东新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区级国有企业的资产处置,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按照预算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规定和要求。

第三十二条 万州经开区、渝东新区、区级各部门、各镇乡街道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具体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万州区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重庆市万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万州资评〔20085号)予以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万州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1.万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

2.万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1


附1

万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

申报单位:(签章)

申报日期:

金额:


序号

卡片编号

资产名称

资产分类

明细类别

资产来源

规格型号(坐落、车牌号)

计量

单位

数量

购置(投资)日期

资产价值

处置方式

备注

账面原值

折旧/摊销额

账面净值

处置原因

划出方

单位意见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

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

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备注

接收方

单位意见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

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

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备注

















说明:1、本表适用于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捐赠等处置事项申请。本表可自行加行。

      2、资产分类:(1)固定资产 (2)无形资产 (3)对外投资(4)存货等其他

      3、明细类别:(1)固定资产 ①房屋及构筑物 ②专用设备 ③通用设备 ④文物和陈列品 ⑤图书和档案 ⑥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2)无形资产 ①专利权 ②著作权 ③商标权 ④土地使用权⑤其他(3)对外投资(4)存货等其他

      4、资产来源:(1)财政拨付资金形成(2)单位自筹资金形成 (3)单位合并形成(4)上级拨付资金形成(5)无偿划转形成(6)接受捐赠形成(7)其他

      5、处置方式 :(1)无偿划转 (2)固定资产捐赠 (3)无形资产捐赠 (4)其他。填写“其他”需要在备注栏进行说明。


附2

万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申报单位(签章)

申报日期:

金额:

序号

卡片编号

资产名称

资产分类

明细类别

资产来源

规格型号(坐落、车牌号)

计量单位

数量

购置(投资)日期

资产价值

处置方式

备注

账面原值

折旧/摊销额

账面净值

评估价值

处置原因

单位意见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

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

预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备注




















说明:1、本表适用于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事项申请。本表可自行加行。

      2、资产分类:(1)固定资产 (2)无形资产 (3)对外投资(4)存货等其他

      3、明细类别:(1)固定资产①房屋及构筑物 ②专用设备 ③通用设备 ④文物和陈列品 ⑤图书和档案 ⑥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2)无形资产 ①专利权 ②著作权 ③商标权 ④土地使用权⑤其他(3)对外投资(4)存货等其他

      4、资产来源:(1)财政拨付资金形成(2)单位自筹资金形成 (3)单位合并形成(4)上级拨付资金形成(5)无偿划转形成(6)接受捐赠形成(7)其他

   5、处置方式:(1)转让(2)置换(3)报废 (4)损失核销(5)其他。填写“其他”需要在备注栏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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