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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关于切实加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用管理的通知

日期:2021-05-21 来源:区财政局
语音播报







万州财资发20218




关于切实加强党政机关

办公用房租用管理的通知



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江南新区管委会,渝东开发区管委会,经开区财务局,区级各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委办发〔201931号)和《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政府过紧日子十条措施的通知》(万州府办发〔202016号)精神,切实加强全区党政机关(含区级行政部门、镇乡街道、经开区所属部门及参公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用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参照《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单位办公用房租用管理的通知》(渝财资产〔202011号),结合我区党政机关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明确租用原则

区党政机关配置办公用房,应优先从现有存量办公用房资源中整合调剂解决,原则上不再租赁办公用房。对于新组建单位、被征地拆迁、现有办公用房经鉴定为危房或功能严重不足等不适宜继续办公,且在现有存量办公用房资源中无法整合调剂解决的,经区政府批准后,可以面向市场租用办公用房,以保障正常办公需要。租赁的办公用房应遵循厉行节约、保证安全、经济适用、节约能源的原则,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相关规定,从严核定面积。

二、严格租金标准

区党政机关租赁办公用房的租金标准应优先考虑所在区域房屋租赁市场情况,但不得高于如下标准:在城区租赁办公用房为清水房的,租金不得高于40/(月·平方米);在城区租赁办公用房为已装修完毕、基本具备办公条件的,租金不得高于50/(月·平方米);租赁办公用房在城区外的,租金应依据所在区域房屋租赁市场情况单独核定,但不得高于城区租金标准。上述租金标准不含物业管理费、停车位租金等其他费用。

三、规范租用程序

区党政机关需租用办公用房的,实行“一事一议”,由租用单位提出申请,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会同区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租用单位租赁办公用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合同到期后如需继续租赁,由租用单位报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和区财政局批准后实施。租用单位应提交租房申请正式文件、租用单位“三定方案”、人员编制、现占有使用办公用房情况、拟申请租用办公用房建筑面积、租金情况、单位内部决议等相关资料。

四、加强使用管理

对租用的办公用房,租用单位不得改变房屋用途及使用功能,不得转租、转借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单位因撤并或通过调剂等方式已安排办公用房的,应及时办理退租事宜。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和区财政局将不定期抽取部分租房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本通知发布前已租赁使用办公用房的,可继续在合同期内执行原租赁合同约定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万州区财政局 万州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2021521













万州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15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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