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3〕36号

万州财采发〔2023〕36号
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
名称:重庆十辰饰家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秋成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何**
联系方式:156******77
二、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1:重庆市万州区总工会
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福建大街109号
联系人:周老师
联系方式:138******92
被投诉人2:重庆市向远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号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方式:133******72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万州区职工服务中心装修工程
项目编号:WZQ23B00013
采购人:重庆市万州区总工会
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向远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四、投诉受理
2023年10月25日,投诉人就投诉项目制作《质疑函》,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3年11月3日就被投诉人质疑事项作出《政府采购质疑答复》。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11月8日制作《投诉书》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于2023年11月9日收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于2023年11月9日正式受理。
五、投诉内容
投诉人就投诉项目向被投诉人提出如下投诉内容:
1.该项目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满足以下三种要件,其响应文件才被接受,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1.按文件规定递交《采购文件报名表》进行报名……”。投诉人认为该行为是违规设置供应商投标资格障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2.该项目采购文件评审标准中设置“施工方案(15分)、(质量管理体系(10分)、安全管理体系(10分)、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10分)、施工进度(15)分”等内容未进行量化细化。
3.该项目采购文件评审标准中设置“业绩(20分),供应商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过房建或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有一个得4分,最高得20分“等内容,要求业绩数量过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六、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正式受理重庆十辰饰家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投诉后,向重庆市向远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总工会发送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相关当事人收到通知书后,分别向我局提交了情况说明和相关材料。我局认真查阅了本项目招标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等相关材料,查明以下事实:
投诉事项1:该项目采购文件规定的“供应商须满足以下三种要件,其响应文件才被接受,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1.按文件规定递交《采购文件报名表》进行报名……”等内容,实质是通过设置报名程序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且规定未按文件规定进行报名视为无效响应,为潜在供应商增加了实质性负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该项目采购文件评审标准中设置“施工方案(15分)、(质量管理体系(10分)、安全管理体系(10分)、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10分)、施工进度(15)分”等内容,未对“方案详实、具体、可行”等指标设定相关标准,未将评审因素进行细化和量化,评审分值与评审因素难以对应。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投诉事项3:该项目采购文件评审标准中设置“业绩(20分),供应商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过房建或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有一个得4分,最高得20分“等内容,业绩分值设置过高,对新成立的企业显失公平。该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七、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1、2、3成立,撤销该项目已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
2023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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